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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确需保留证明材料的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31 17:55:27 浏览次数: 【字体: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确需保留证明材料的事项清单
序号需提供证明材料事项名称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1(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5)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6)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7)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8)D.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10)营业场所安全等制度。
(11)法人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21、娱乐设备清单明细1份
2、法人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
3、营业执照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1份,
4、法人以及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场所内部相关制度
6、场所平面图(室内室外),标明监控、消防设备及逃生通道
7、消防安全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8、有效期内的场地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
9、法人以及合伙人无犯罪承诺书
10、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法院判决书、转让合同等可证明材料)
注:1、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按手印”
注:2、场所离居民区,政府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等200米外.
娱乐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1.营业执照,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2.核准办公场所,新设立的公司面积60平米,门头,办公设备齐全。
3.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房,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4.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5.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6.有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3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的证明文件。
7.专职导游员数量不低于员工总数的20%且最低不少于3名导游员的导游证及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8.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中英文名称及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时间。
9.出资人身份证明。
10.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履历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11.企业章程。
12.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资料
13.出具旅行社设立批复(旅行社审核通过后给旅行社出具批复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副本交给旅行社,旅行社凭批复、副本去银行缴存质保金(国内游、入境资质20万元;出境旅游业务120万元;设立分社国内游、入境资质5万元;增设分社出境旅游业务30万)
14.旅行社在银行缴纳保证金
15.旅行社出具缴存协议与银行存款单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再发正本。
16.下达准许设立旅行社通知书,并将准许设立旅行社通知书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审核。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
  交纳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
  (三) 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三) 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 业务用汽车等。
 
  第十四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本章前述各条的规定,将出资证明、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资格证书、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章  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二) 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三) 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
  (二) 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
  (三) 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此外,申请单位还须提供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第十八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批同意设立旅行社的,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许可证。
  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许可证分证、副本,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正本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许可证副本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和备查。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当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4(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11)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的,还应当出具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终审: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