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2023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车用尿素水溶液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19 11:38:53 浏览次数: 【字体:

2023-07-10 发布                                 2023-07-20 实施

 

1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辖区内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的生产及流通领域。

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抽样数量不小于4L(4kg),其中,检验样品不小于2L(2kg),备用样品量不小于2L(2kg)。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细则规定的产品种类1个,具体产品名称、检测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1。

表1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尿素含量

GB 29518-2013  附录 A

2

密度(20℃)

SH/T 0604-2000

3

折光率 20nD

GB/T 614-2021

4

杂质含量

缩二脲

GB 29518-2013 附录C

醛类

GB 29518-2013 附录D

不溶物

GB 29518-2013 附录E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终审: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