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有关业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有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兵团、师市有关不动产登记领域的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诚信服务意识、品牌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业务时,应提供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所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实测)及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包括该幢每户的分户图和宗地图等,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的房屋状况栏须列明每户的数据信息。
三、开发企业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应对购房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指定专人收集、审查、整理登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应向登记机构批量提交登记申请资料,做好产权登记前后的衔接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四、开发企业不得协助购房人提供伪造、虚假登记申请材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
五、开发企业应坚持信息公开原则,严格落实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提交材料和收费标准在登记收件场所公示制度。协助登记机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执行,标准为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六、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需办理贷款业务的购房人,应会同商业银行为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预抵押服务,明确业务流程和各方责任事项,不得假借登记机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七、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后,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时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提供服务,不得假借登记机构名义收取除登记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八、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购房人代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的,应签定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服务内容。开发企业应对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监督职责。
九、开发企业应积极处理购房人投诉,妥善解决与购房人之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十、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对购房人反映开发企业拒不配合办证的,经查实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纳入开发企业诚信“黑名单”。
十一、在不动产登记系统接入师市政务一体化平台通过互联网申请不动产登记后,对通过登记“预审查”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确存在困难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法定登记办结时限。
十二、本通知印发之后,开发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要严格按本通知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要求,仍然扣押购房人资料、拒不配合购房人办证、假借登记机构名义收取除登记费之外费用等情况的,将采取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措施予以惩戒。
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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