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农工用水合作组织组建发展实施方案
第一师阿拉尔市农工用水合作组织组建发展实施方案
为适应兵团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深化水利体制改革,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我局编制完成了《第一师阿拉尔市农工用水合作组织组建发展实施方案》,请师市各业及广大职工群众,与7月15日前通过电话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和电话:陈雯 13779779129)
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局
2022年7月4日
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农工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的编制说明
为适应兵团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深化水利体制改革,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规范组建农工用水合作组织,落实基层管护责任,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群众职工认可、职工广泛参与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兵团《关于促进兵团农工用水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兵水〔2022〕3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兵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兵水发〔2021〕69号)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了《第一师阿拉尔市农工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先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随着兵团团场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深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不断加快,职工群众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提高农田水利设施保障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对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的组织化和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迫切。成立农工用水合作组织是适应兵团团场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是实现连队水利民主自治管理的需要,是新形势下建立斗口以下农田水利管理新机制的重要基础,是解决改革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缺位的必要措施。鼓励和引导农工成立用水合作组织承担连队职工群众直接受益的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责任,对提高职工群众自主管理意识和水平,建立现代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意义重大,需要加快鼓励和发展。同时,用水合作组织全程参与农业生产全过程,可有序保障农业用水高效,促进农业节水和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结合师市实际,师市拟成立以公益性为主、非营利性质的农工用水协会,建立团、连两级管理架构。水利体制改革后,由于团镇农发中心缺乏熟悉水管经验的工作人员,而田间水管工作需依靠基层力量管理,调研发现师市连队自发田间水管工作模式已成熟,因此在连队设立用水组十分必要;且连队两委一直承担田间农业用水管理、水量、水费公示职能,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明确水管职责理所应当。结合兵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农业水权制度,推动农业水权确权到户工作落实,也需自下而上完成。综上所述,建立团级农工用水协会、连级成立用水组,既可增强团镇水管监督作用,也可落实基层水管工作职责,最终实现管水用水最后一公里的目标。
农工用水协会的组建需自下而上完成。连级设立用水组,连队两委书记或其他成员担任用水组负责人,连队接水员应成为会员,其他会员代表从用水户中选举产生;团镇以辖区管理范围为界,每个团成立一个农工用水协会,团镇主要领导牵头组织实施,分管领导担任协会会长、团镇农发中心、财政所、购买服务灌溉管理服务部负责人为理事会会员,其他会员由团辖连队用水户代表组成;师级负责制定、完善、规范组建程序,由水利局牵头,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协助团镇组建成立农工用水协会。
二、编制依据
1.《关于促进兵团农工用水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兵水〔2022〕31号)
2.《关于加快推进兵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兵水发〔2021〕69号)
3.《第一师阿拉尔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师市办发〔2022〕5号)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组建农工用水协会的目标和原则:目标是明晰工程产权、增强管理、规范用水秩序、促进节水增效;原则是政府指导、自主管理、民主决策。
(二)组建农工用水协会:团镇成立农工用水协会,冠名XX团用水协会;连队设立用水组,冠名XX连用水组。
(三)农工用水协会的管理范围和职责:负责斗口以下末级渠系的管护和田间农业高效节水工程的管护;制定用水计划、提出种植结构调整建议、做好末级渠系的量配水,协调解决农户之间用水矛盾,加强末级渠系的日常维护和岁修,保证末级渠系正常使用,做好农业高效节水运行管理;做好水费征收工作。
(四)农工用水协会组建:团级农工用水协会按照行政区划组织合理确定管理范围,连级按照种植区域确定管理斗渠及田间水利工程(查清协会管理区域内的灌溉面积、种植结构、水利工程资产和职工身份地确权颁证情况)。
(五)注册登记:团镇农工用水协会成立后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民政局注册登记,连级农工用水组相关资料向水利局报备。
(六)农工用水协会运行管理:按照社会组织管理要求协会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落实“一事一议”等民主决策。明确斗渠及以下田间水利工程资产的权属及相应的责任,切实加强协会对田间水利工程的维修和养护。全面承接斗渠及以下的供用水管理、供水到户及用水计量、费用核算等工作。协会实行法人负责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及兵师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末级渠系维护费实行协商议价,由各团镇将协商价格向师市发改委、水利局报备;末级渠系维护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维修养护的支出不少于收入的60%。
(七)扶持与发展:建立协会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与管护的扶持政策;落实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协会创新发展和能力建设;加强水管员队伍建设。
(八)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示范创建、加强监督指导。
附件:
第一师阿拉尔市农工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
为适应兵团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深化水利改革,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兵团《关于促进兵团农工用水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兵水发〔2022〕31号)和《第一师阿拉尔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师市办发〔2022〕5号),现提出农工用水合作组织组建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随着兵团团场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深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不断加快,职工(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提高农田水利设施保障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对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的组织化和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迫切。成立农工用水合作组织是适应兵团团场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是实现连队水利民主自治管理的需要,是新形势下建立斗口以下农田水利管理新机制的重要基础。鼓励和引导农工成立用水合作组织承担连队职工群众直接受益的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责任,对提高农工自主管理意识和水平,建立现代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意义重大,需要加快鼓励和发展。
二、组建农工用水协会的目标和原则
农工用水协会是指各团镇(乡)灌区范围内受益的职工群众在自愿原则下依法成立的农工用水协会。
(一)目标
一是成立农工用水协会,加强用水管理,规范用水秩序,减轻用水群众负担,促进节水增效;二是建立健全末级渠系维护费制度,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增强管理为重点,提供良好服务,实现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三是逐步建立符合团镇(乡)水利发展规律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准确配水、公平量水、民主监督、合理收费的用水机制。
(二)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结合各团镇(乡)实际情况,制定组建合作组织的具体措施。坚持政府指导,自主管理,各团镇政府要加强对农工用水合作组织组建的指导和扶持,末级涉水事务及田间水利工程应由用水合作组织自主管理。
三、组建农工用水协会机构
根据《第一师阿拉尔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和各有关部门意见,师市建议农工用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原则上以团(乡)为单位组建。
团级农工用水协会由团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连队、农业用水户、其他用水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各类水利服务的提供者,按照自愿参加、民主管理、合作互助的原则组建的非盈利性的一个合作用水组织;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水价改革,末级渠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组建连级用水组并统一管理连级用水组的财务工作。
连级用水组由连队全体用水户通过用水户代表大会选举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主要负责末级渠系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包括量测水,配水、水费、水资源费的征收及末级渠系工程的维修养护。
责任单位:各团镇(乡)
配合部门:师市水利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间:2022年9月31日
四、农工用水协会的管理范围和职责
农工用水协会要负责斗口以下末级渠系的运行管护和田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不包含滴灌工程)的管护。具体包括:
(一)根据年度分水指标制定用水计划、提出种植结构调整建议,做好末级渠系的配水、量水,加强灌溉管理,落实定额管理制度,加强田间水量计量及核算,根据末级量水设施的水量、作物种类,每次灌溉结束后将用水量核算至各用水户。协调解决农户之间用水矛盾。
(二)加强末级渠系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证末级渠系正常使用。
(三)组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专业队伍,做好农业节水运行管理。
(四)做好农业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包括国有水利工程斗口地表水供水水费、水资源费;取用地下水供水水费、水资源费;末级维护费(末级维护费包括末级渠系维护费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护费两部分)的征收,并按时足额清缴国有水利工程斗口以上供水水费。
责任单位:各团镇(乡)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五、农工用水协会组建程序
(一)合理确定管理区域
团级农工用水协会按照行政区划组织合理确定管理范围。原则上一个团成立一个农工用水协会,管理区域为本团辖区内斗口以下末级渠系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不包含滴灌工程)。
(二)查清协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是核实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信息,确定辖区内的土地面积和灌溉面积;二是核实管理范围内作物种植情况,确定作物种类及种植区域分布;三是核实管辖区内渠道建设基本情况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情况;四是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产权界定登记,明确小型水利工程资产所有者和管护主体;五是核实合作组织管理范围内用水户基本情况,包括:渠道、条田、土地信息、确权人、取水方式、种植作物、水费收缴情况等。
(三)农工用水协会注册登记
农工用水协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师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具体按民政部门要求执行):
1.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师市水利局审查意见正式文头;
3.农工用水协会章程;
4.协会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的组织机构;
5.组织机构成员数额名单(姓名、年龄、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住址、现职业及简历);
6.会员花名册(按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内容灯印);
7.党员花名册(姓名,年龄、族别,身份证号、工作
单位、住址、入党时问、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8.每名党员身份证明及简历;
9.协会法人代表注册登记表;
10.协会财产登记表(资产证明文件);
责任单位:各团镇(乡)
配合部门:师市水利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间:2022年9月31日前
六、农工用水协会运行管理
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协会要按照社会组织管理要求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明确斗渠及以下田间水利工程资产的权属及相应的责任,切实加强协会对田间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全面承接斗渠及以下的供用水管理、供水到户及用水计量、费用核算等工作。协会实行法人负责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及兵师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
(一)运行管理目标
一是按照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优化水资源配置,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二是增强用水户自主管理意识,提高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与工程维护的积极性,提高水费收缴率。三是建立良好用水秩序,保障弱势群体平等用水权利。四是确保合作组织资产保值增值,有效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责任单位:各团镇(乡)
完成时间: 长期坚持
(二)供用水管理
农工用水协会应根据用水户用水申请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根据用水户面积,作物种类及时给用水户供水,供水时接水员应与用水户现场计量所供水量,双方认后签字,接水员要把双方签字确认后的用水量及时上报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统计,每个轮灌期结束后,农工用水协会把各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进行公示。
责任单位:各团镇(乡)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三)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
农工用水协会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斗口配水量按照土地性质、灌溉定额分解至斗渠灌溉区域内各用水户,核算各用水户的农业水费(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地表水、地下水)。
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实行协商议价,由各团镇根据历年斗渠及以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情况,按照合理补偿末级渠系维护费用的原则,用水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各团镇(乡)将确定的年度维修养护费用协商价格报师市发改委、水利局备案后执行。
农工用水协会收取的末级渠系维护费应由协会设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不少于60%,主要用于:斗渠计量口以下的供排渠系的维修养护、渠道清淤(农、排渠的清淤)、小型设备维修、润滑、擦刷等所需的经费;不包括工程的大修、更新改造经费,泵站、扬水泵站、机电井的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责任单位:师市发改委、各团镇(乡)
配合部门:师市财政局、水利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间:2022年9月31日前,并长期坚持
(四)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对积极推广节水滴灌、采用农艺节水措施(春不复水、干播湿出、滴水出苗等)、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协会给予奖励;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结合各协会农业用水情况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可根据节约水量给予奖励,也可采取节水回购给予奖励。师市财政局制定奖补政策及具体奖补措施,师市水利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提出奖补建议和意见。
责任单位:师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师市水利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各团镇(乡)
完成时间:2022年9月31日前,并长期坚持
七.扶持与发展
(1)促进全程参与。建立农工用水协会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与管护的扶持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扶持协会成为项目建设、产权承接和建后管护的主体,以项目实施带动协会能力提升,增强其会员、用水户内部的凝聚力。
(2)加强能力建设。落实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农工用水协会创新发展和能力建设。在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时,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协会的能力建设,加大对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
(3)加强接水员队伍建设。接水员管理制度不规范,队伍建设滞后是当前连队涉水事务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并影响农工用水协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师市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接水员队伍的建设,加强队伍技能培训,争取持证上岗,出台接水员的职责与管理办法,使接水员在各个环节上都有制度、有标准,水管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道路。
责任单位:师市水利局、发改委、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配合部门:各团镇(乡)
完成时间:2022年9月31日前,并长期坚持
八、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团镇人民政府是领导辖区内农工用水协会建立的主体,团镇分管农业的副职领导要亲自挂帅,协调和解决好农工用水协会组建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认真组织好动员培训,确保师市农工用水协会组建工作圆满完成。
(二)开展示范创建。各团镇(乡)要积极开展农工用水协会的示范创建工作,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提炼创新模式,加大推广力度。
(三)加强监督指导。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工用水协会的指导,农业、水利、民政、发改、财政、市场监督等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作好引导、扶持、服务和监督工作;要落实有关政策,在农工用水协会组建和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确保农工用水协会正常运行,促进全师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和准确配水、公平量水、民主监督、合理收费的用水机制形成。
(四)加大宣传力度。师市各有关部门、各团镇(乡)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国家及兵师有关政策深入人心,使成功经验得以推广,最大限度地调动用水户或会员自主管理的积极性,科学引导协会创新发展。
农工用水协会是职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社会组织。各地的成功经验也表明,建立农工用水协会,一个核心问题是增强职工(农民)自主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用水户自我管理能力,确保广大用水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以使管好用好连队水利设施成为用水户的自觉行为。
团级农工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注册与运行管理操作指南
一、组建与注册
(1)协会冠名
协会统一冠名为“xx团农工用水户协会”。如:十三团农工用水协会。
(2)组成
协会的组成由团镇分管领导牵头,团镇行政领导、农发中心、财政所、经发办、连队两委、接水员及连队的会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3)会员
在充分尊重农工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工自愿组建用水户协会。协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连队或农业用水单位)混合组成,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以单位会员为主,不足部分吸纳零散个人会员补充。
(4)主席、副主席
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协会主席1人,副主席1-3人。
(5)会员代表
协会的最高执行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会员代表应在团(镇)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不少于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6)理事会成员
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由各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推荐1人为协会理事会成员。
(7)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由各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推荐1人为协会监事会成员,建议协会监事会成员1-3人。
(8)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接水员。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9)财务人员。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个人或财务公司服务。
(10)管理机制
协会应按照组织类型依法设定组织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参与工程决策与建设、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末级渠系维护费计收管理、财务管理、筹集的管护经费收费标准和核算计收公开公示等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决策、自主运营、规范管理。协会应健全工程管护机制,积极筹集管护经费,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
在团(镇)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协会章程》、《工程管理制度》、《灌溉管理制度》、《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等规范的管理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公开,接受协会会员的监督。
二、运行与管理
(1)坚持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协会体现了广大职工的意愿,会员代表大会原则是落实上述工作的具体形式。所以开好会员代表大会至关重要。协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员代表大会,年初和年末各召开一次。
年初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主要是在大会通过由理事会制定的当年协会工作计划。一是向各位会员代表报告当年的水利工程维修、改造和管理计划,对于工程维修、改造资金筹措方案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的同意,否则对方案重新进行调整和修改,直到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为止。二是向会员代表报告当年协会运行经费预算及财务管理情况,使会员代表对协会的财务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三是向会员代表报告当年的供用水计划,对于一些大的供用水调整方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当年的协会工作计划通过后,必须按照工作计划认真实施。
年末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协会全年的工作进行总结。一是对工程维修、改造及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年初计划是否完成,还存在什么问题,总结经验和不足;二是向大会报告财务收支决策情况、审计情况,做到账目清楚,坚决杜绝经费挪用、外借、违规开支、甚至占为己有等现象的发生;三是对本年度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及节约用水情况进行核算、分析;四是对表现突出的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进行奖励;五是听取会员代表对协会工作的意见,促进协会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
(2)强化对斗渠及以下田间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协会将斗渠及以下田间水利工程交由会员(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管理,必须由连队与协会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明确资产的权属及相应的责任。
协会成立后,对斗渠及以下田间水利工程既要体现职工(农民)的参与,又要体现对斗渠及以下田间水利工程的强化管理。对于协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管理辖区内的斗渠及以下田间水利工程,以临近用水户承包土地为原则,将水利工程划分为不同的段或组,实行用水户或用水小组承包管理,并赋予相应的责、权、利。对管理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工程没有管好且造成损失的,要给予处罚。
斗渠及以下田间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和职工群众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把斗渠及以下田间水利工程办成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
(3)做好供用水管理工作。
协会在团(镇)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连队接水员,接水员的人员配置数量可参照一万亩地左右1人或根据分水口数量由协会会员商议确定。
接水员要承担起斗渠及以下的供用水管理、供水到户及用水计量、费用核算等工作。做好供用水管理及供水到户工作的关键是量化和透明,协会应根据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辖区作物种植结构、水利工程状况及作物灌溉定额,确定各用水户的用水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负责建立和完善接水点以下的量、测水设施,通过各级量测水设施向辖区用水户供水,达到科学配水、量水、供水。要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做到水量、水费、水价三公开,接受广大用水户的监督。协会要建立辖区每个用水户的供水信息,每个职工手中要有用水明白卡或供水证。每灌完一次水要确认签字,用水量及缴费要张榜公布,切实做到水账吻合,让每个用水户明明白白用水。
(4)加强对协会的财务管理。
协会是实行法人负责制,要建立自己的财务、配备财务人员,协会必须单设帐户,财务管理不能与团(镇)财务混为一体,协会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形成文件,严格执行。各种收支应手续齐全,凭证要有经办人签字,协会负责人签字批准;协会财务必须执行国家及兵师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
发改委、财政局、各团(镇)要加强对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5)协会经费来源。
一是按结算水量计价收取用水户末级渠系维护费;二是会员自愿出资;三是政府补助;四是其它合法收入。
末级渠系维护费实行协商议价,各协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协会经费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不少于60%,其余部分用于团场协会的管理运行、水管员、泵管员工资发放,结余部分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连级农工用水组组建及运行管理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XX团X连农工用水X组。
第二条 本用水组的性质:由本用水组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用水组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本,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 本用水组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财政、农业、水利、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本用水组的住所:XX团X连连部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用水组业务范围:
维护水利设施安全运行,防人为破环,帮助用水者管理本用水组范围内的灌溉设施,安排灌溉用水,组织抗旱;定期向用水户公布水费、水价、用水量;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代表用水户的意愿,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制定运行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用水组以渠系(支、斗渠)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灌溉用水户为本用水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用水组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本渠系范围内的用水户;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加入本用水组的意愿;
(四)拥护本用水组的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用水户(个人)提出申请;
(二)用水组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审查通过;
(三)用水组执委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用水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三)向用水组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二)执行用水组各项决议,遵守用水组各项规章制度;
(三)维护和保护灌溉工程设施,制止损坏灌溉设施的行为;
(四)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 会员退组应向执委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组农户不再享有协会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连队用水组日常管理机构由5-7人组成,由连队两委牵头成立,组成人员为用水组组长、副组长、用水会计、接水员;连队用水组组长、副组长及管理机构其他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用水组按照斗、农渠供水范围或村民小组划分用水单元,并分别由接水员负责管理,主要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农业用水、配水和水费收缴工作,并协调用水户之间的用水纠纷、矛盾。
第十五条 本用水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二)审查、通过执委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审议通过或修订用水组章程;
(四)划分用水小组;
(五)负责制订用水小组的运行规则。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3-5次,执委会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委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用水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执委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聘用用水组工作人员;
(四)制定与监督执行用水组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五)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其它工作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六)全面负责本用水组范围内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七)负责协调本用水组内外部关系;
(八)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本用水组执委会主席为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执委会成员共 7 人,设主席1名,副主席 2 名,主席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副主席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热心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成员通过用水者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协会工程、财务管理人员由副主席兼任,也可由主席聘任。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成员每届任期 2 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执委会成员辞职,需要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之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
由连队书记、党员代表和用水户代表、接水员成立执行委员会。建议执委会负责人由连队书记、两委担任,接水员由泵工和辖区配水员选举产生。出纳建议由连队两委中有一定财务相关经验的兼任。
用水组执委会负责全盘工作;接水员负责接水、配水到条田、分摊到农户,做好用水记录,在职工有用水疑问时做好解答,水量录入平台及平台的更新工作;出纳负责: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记录。
用水组按季度对接水员工作进行考核、发生费用明细审议、具体的水量分配的初审,完成后进行全连公示。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用水组章程的修改,由执委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用水组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 XX 年X月 X 日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用水组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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