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是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全覆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 师市各学校幼儿园 | 现场检查 | 100% | 每学期一次 |
2 | 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情况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团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第一师中小学、幼儿园 | 现场检查 | 100% | 半年一次 |
3 | 学生资助检查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一师各级各类学校 | 现场抽查 | 5% | 每月一次 |
4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未经备案的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骗取钱财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 师市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现场检查 | 100% | 一学期一次 |
5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合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 师市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现场检查 | 100% | 一学期一次 |
6 |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 | 师市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现场检查 | 100% | 一学期一次 |
7 | 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 师市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现场检查 | 100% | 一学期一次 |
8 | 对教育工作的督导 | 《教育督导条例》(2012国务院令624号 )第二条 | 师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 现场检查 | 100% | 一学期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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