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纱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纱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纱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纱线产品。
监督抽查对象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行政区域的纱线产品生产企业。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结论表述、异议处理复检、样品处置及附则。
2产品分类
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棉本色单纱、棉本色股线。
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29862-2013 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
FZ/T01057.2~4-2007 纺织纤维鉴别方法
GB/T2910-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GB/T3916-2013 纺织品 卷装纱 单根纱线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
GB/T398-2018 棉本色纱线
FZ/T01050-1997 纺织品纱线疵点的分级与检验方法电容式
GB/T3292.1-2008 纺织品 纱线条干不匀试验方法
GB/T2543.1-2015 纺织品 纱线捻度的测定GB/T4743-2009 纺织品 卷装纱 绞纱法线密度
的测定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筒),在同一品种、同一批号、同一缸号中抽取样品。
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5.2.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5.2.2抽样基数:
在生产企业抽样的,纱线抽样基数不得低于90筒。
5.2.3抽样数量:
根据本规范规定的检验要求,抽样数量见下表: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
棉本色单纱 | 环锭纺:2.5kg/筒*10 转杯纺:2.5kg/筒*20 |
棉本色股线 | 2.5kg/筒*10 |
注:如样品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
5.3样品处置
对所抽样品均应进行编号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抽样单编号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号,标识应具有唯一性。样品用塑料或编织袋包裹,胶带密封。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被抽检单位代表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检单位代表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
抽样样品由抽样人员送交检验机构。样品送达后,由检验机构负责样品接收的人员和抽样人在打开包装后检查并记录样品签字的真实、封样单的完整以及外观状态等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单中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样品作出唯一标识后入库。样品储存条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规定要求。
5.4抽样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5.4.1抽样要求
5.4.1.1抽样人员为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经过授权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
5.4.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被抽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5.4.2抽取的样品用塑料袋封存,防止样品在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丢失、污染和潮湿。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及时安排检验。
5.4.3出现样品封样及密封状态被破坏、样品异常损坏等现象,无法正常进行下一步有关项目检验和判定时,应重新抽样。必要时应采集并保存影像记录。
5.4.4对拒检的生产企业,按规定做好记录。
5.4.5抽样单
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抽样单一式3份,受检单位、抽样单位各一份,随抽检样品寄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纤维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中心一份。
如果样品标注的信息不全,必须在抽样单上确认该产品的基本安全类别和纤维成分含量,或由生产企业提供经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书。
5.4.7对被抽检单位进行确定
在被抽检单位抽取样品时,抽样部门要确认被抽检单位、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
6检验要求
6.1产品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序号 | 产品名称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条款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验方法标准 |
1 | 棉本色单纱 | 纤维含量 | GB/T29862-2013 | 推荐性 | FZ/T01057.2~4-2007 GB/T2910-2009 |
2 | 单纱断裂强度 | GB/T398-2018 | 推荐性 | GB/T3916-2013 | |
3 | 单纱断裂强力变异系数 | GB/T398-2018 | 推荐性 | GB/T3916-2013 | |
4 | 线密度偏差率 | GB/T398-2018 | 推荐性 | GB/T4743-2009 | |
5 | 线密度变异系数 | GB/T398-2018 | 推荐性 | GB/T4743-2009 | |
6 | 十万米纱疵 | GB/T398-2018 | 推荐性 | FZ/T01050-1997 | |
7 | 条干均匀度变异系数 | GB/T398-2018 | 推荐性 | GB/T3292.1-2008 | |
8 | 千米棉结 | GB/T398-2018 | 推荐性 | GB/T3292.1-2008 | |
9 | 棉本色股线 | 纤维含量 | GB/T29862-2013 | 推荐性 | FZ/T01057.2~4-2007 GB/T2910-2009 |
10 | 线密度偏差率 | GB/T398-2018 | 推荐性 | GB/T4743-2009 | |
11 | 线密度变异系数 | GB/T398-2018 | 推荐性 | GB/T4743-2009 | |
12 | 单线断裂强度 | GB/T398-2018 | 推荐性 | GB/T3916-2013 | |
13 | 单线断裂强力变异系数 | GB/T398-2018 | 推荐性 | GB/T3916-2013 | |
14 | 捻度变异系数 | GB/T398-2018 | 推荐性 | GB/T2543.1-2015 |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6.2.2取样位置与数量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
7判定规则、判定原则及结论表述
7.1判定规则
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7.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7.3结论表述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X标准要求,依据《2021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纱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XXXX项目不符合XXXX标准要求,依据《2021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纱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异议处理复验
申请复检的,应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复检受理原则处理。复检工作安排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规定处理。
9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购买,不予退还。
10附则
本细则由自治区纤维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中心编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同意。实施细则涉及的技术问题由自治区纤维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联 系 人:许真真、李哲 联系电话:0991-319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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