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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征和免征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宣)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15 12:26:39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便于广大企业缴费人及时掌握疫情防控期间师市社保费减免政策,特将相关优惠政策整理汇总如下:

一、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兵团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兵医保发〔2020〕4号)文件精神,师市医疗保障局、师市财政局、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通知》(师市医保发电〔2020〕5号),明确辖区内企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2020年2月-6月)。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印发<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兵人社发电〔2020〕36号)文件精神,师市财政局、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师市人社发电〔2020〕9号),明确辖区内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4月);中小微企业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免征期限为5个月(2020年2月-6月)。

三、上述减免只涉及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不在减免范围。

 

附件:

1.《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通知》(师市医保发电〔2020〕5号)

2.《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师市人社发电〔2020〕9号)

3.《关于印发<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兵人社发电〔2020〕36号)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实施通知

师市医保发电〔2020〕5号

 

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兵团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兵医保发〔2020〕4号)精神,经师市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的同时,助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师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减征范围、期限和幅度

(一)减征范围。仅限企业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连队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期限。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5个月。

(三)减征幅度。单位缴费部分的50%。

三、其他

困难企业,医疗保险缴费可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师市医疗保障局          

师  市  财  政  局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师市人社发电〔2020〕9号

 

各单位社事办(人力资源部门)、财政局(财政所):

现将《关于印发<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二、减免流程

师市社保局牵头,联系师市统计局对辖区内参保单位进行规模划分;

师市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传真等形式向师市社保局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按《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办法》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韩  振   4675168  15199212085

              刘津耀   4620946  18399228577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师市财政局            

阿拉尔税务局           

2020年3月7日           

 

 

 

 

 

 

 

 

 

 

关于印发《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兵人社发电〔2020〕36号

 

各师市:       

《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   团  财  政  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经兵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2020年2月—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连队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中小微企业可在享受免征政策期限后再申请缓缴;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政策可与缓缴政策叠加享受;疫情防控期间简化办理缓缴手续,企业通过线上、传真等形式申请缓缴,并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出现严重困难进行告知承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后实施,不再审批和签订缓缴协议。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程序办理。

  三、个人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养老保险个人代扣代缴部分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后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二)实施减免、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减损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为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企业在减、免、缓缴期内人员发生增减的,应及时通过线上等形式进行备案。

  四、妥善处理已征缴的社会保险费

  对2020年2月已征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重新核定其应缴费额,对应减免部分,原则上用于抵减以后月份缴费。2月份未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在按减征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重新核定缴纳数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数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五、科学划定企业规模类型

  各师市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本师市大型企业,具体名单由师市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兵直大型企业由兵团统计部门负责提供)。若2019年大型企业统计结果未出,可暂以2018年大型企业统计结果为依据享受相应政策,待2019年大型企业统计结果公布后,按照最新统计结果享受相应政策,多退少补。大型企业名单以外的企业,全部视为中小微企业。各级人社、统计、工信、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确保各项待遇按时发放

  兵团、师市要切实承担确保发放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兵团根据各师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对保发放压力较大的师市加大基金调剂支持力度。要继续稳定现有征缴方式,不得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兵团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七、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师市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标对表,层层压实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社保费减免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不打折扣。

  

 


终审: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