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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团殡葬管理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28 10:46:4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关于印发《十四团金杨镇殡葬管理细则》

的通知

《十四团金杨镇殡葬管理细则》已经团镇十四届党委2026年第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做好贯彻落实。


           十四团金杨镇  

              2026年2月28日


十四团殡葬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和《自治区殡葬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师阿拉尔市殡葬管理办法(暂行)》民发〔2010〕164号《第一师阿拉尔市公益性公墓(历史埋葬点)管理暂行办法》师市民政发〔201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十四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十四团便民服务中心对十四团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派出所、社保所、城管中心、农林草中心、平安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便民服务中心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 殡仪服务站管理

第三条 便民中心职责

(一)牵头统筹管理工作,负责政策落地、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落实上级殡葬工作部署,协调解决服务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各项管理制度落地执行;

(二)预算与资金管理,编制殡仪服务购买预算,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建立资金使用台账,确保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三)规范购买服务流程,按照政府采购流程选定服务承接个人,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合同期限、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核心条款,签订规范的购买服务合同,留存完整采购档案(合同文本);

(四)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围绕殡仪服务核心环节,制定量化考核指标;

(五)政策与业务指导,政策传达与培训,及时向殡仪服务站工作人员传达国家及地方殡葬改革政策、行业规范、安全管理规定、每季度组织不少于 1 次政策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准确向群众解读;

(六)安全与应急统筹,督促工作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生物安全、设备安全等管理要求,每月联合安全(消防)部门开展 1 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到位。

第四条 殡仪服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群众咨询、业务办理(遗体手续审核、费用结算等),耐心解答殡葬政策、服务流程,提供文明礼貌服务;

(二)规范填写业务台账,留存遗体身份信息、手续凭证等资料,确保档案完整可追溯;

(三)引导群众遵守服务站秩序,协助完成遗体告别、祭奠等环节的服务衔接;

(四)严格按照规范开展遗体接收核验、冷藏存放等工作,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五)遵守遗体处置相关规定,核对遗体身份信息、死亡证明等手续,无合规手续不得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六)定期检查遗体存放设备运行状态,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发现故障及时上报处理;

(七)负责服务站场地(接待大厅、告别厅、存放间、祭奠区等)日常保洁、消杀,保持环境整洁庄重、无异味;

(八)定期检修维护遗体存放、水电、消防等设施设备,建立运维台账,及时维修更换损坏部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九)管理服务站物资(消杀用品、应急物资等),做好入库、出库登记,保障物资充足、存放规范。

(十)落实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定期开展安全巡查(重点排查消防通道、用电用气、遗体存放安全等),消除安全隐患。

(十一)安全与设备管理,丧仪前检查工作区域安全状况,包括消防器材压力、冷藏设备温度,按要求记录设备运行台账(如冷藏设备温度),发现设备异常(如制冷故障),上报便民中心,及时开展检修,丧仪后对遗体存放区进行彻底消毒,留存清洁消毒记录;

(十二)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提升火灾、遗体处置异常等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

(十三)收集整理服务站业务档案(业务办理凭证、群众资料、设备台账、安全记录等),按规范分类归档、妥善保管,明确档案查阅权限。

(十四)做好档案电子化管理,定期备份档案资料,防止档案丢失、损坏,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十五)严格按照便民中心工作细则开展服务,依据《第一师阿拉尔市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落实惠民政策。

(十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开具正规票据,不得私自加价、索要财物或诱导家属选择额外服务;妥善保管服务过程中接触的逝者及家属信息(如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严禁泄露或用于非工作用途。

(十七)配合监督考核,主动配合便民中心的日常抽查、考核,提供服务记录、票据存根等佐证材料;对考核中指出的问题,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便民中心;参加便民中心组织的政策培训、技能培训及应急演练。

第五条 人员管理规范

(一)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严禁泄露逝者个人信息、家属隐私及服务细节,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开除,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家属财物、索要红包,一经发现立即辞退,没收非法所得并公示;

(三)服务过程中需使用文明用语,保持耐心、尊重的态度,主动向家属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全程做好沟通记录。

第六条 信息管理规范

(一)建立健全服务档案,包含逝者死亡证明复印件、家属身份信息(脱敏处理)、消费项目清单、收费票据、家属回访记录等材料,专人负责整理归档;

(二)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查阅档案需履行审批手续,由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严禁私自查阅、复制、传播档案信息;

第七条 设施设备维护规范

(一)遗体冷藏柜、恒温棺等关键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殡葬设备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定期进行年检和维护;

(二)设备每次使用后及时清理内部杂物、消除异味,出现故障立即停用并联系专业维修,避免影响服务;

(三)按规定配备足量灭火器材、消防栓等安全防护设施,放置在显眼易取位置,明确责任人,每月检查是否符合使用标准。 

 第八条  收费管理规范

(一)在殡仪服务站外显眼位置设置公示栏,清晰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编号)、优惠政策等,确保收费透明;

(二)要求严格执行新价非字〔1999〕2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捆绑消费、强制消费;

(三)家属自主选择殡葬用品和增值服务,工作人员不得诱导、胁迫家属购买,尊重家属意愿并填写收费项目清单;

(四)每月对进货单、项目清单、明码标价等单据进行核查,发现违规收费立即整改,退还多收款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非税收入部分严格按照“开票直缴入库”的规定执行,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为方便群众支付,如遇系统故障,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可将非税收入交至十四团便民服务中心基本户。

第九条 服务礼仪规范

(一)工作人员上岗时保持仪容端庄,言行文明得体,使用礼貌用语,尊重群众丧葬习俗与情感需求;

(二)在服务过程中耐心倾听群众诉求,主动提供必要帮助,避免冷漠、敷衍行为,严禁与群众发生争执;

(三)遗体告别、祭奠等环节,引导群众文明祭扫,倡导绿色殡葬理念。

第十条 安全管理规范

(一)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发现消防设施失效、用电异常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二)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与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消防通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换;

(三)制定火灾、遗体意外、家属冲突、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责任分工、联络方式;

(四)严禁在服务站内开展封建迷信、低俗演艺等违规活动,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家属做好沟通引导,必要时报警处理;

(五)遇到家属过激行为、冲突事件,值班人员及时介入调解,保护现场人员安全和公共财产,避免事态扩大,并第一时间上报负责人。

第十一条 环境管理规范

(一)每次丧仪后对服务站各区域进行保洁(包括清理垃圾、擦拭桌椅、拖地、擦拭门窗等)、消杀,重点区域(遗体存放间、告别厅)增加消杀频次,使用合规消杀用品,做好消杀记录,保持环境整洁,无杂物、无灰尘、无异味;

(二)卫生间、垃圾存放点每次丧仪后进行不少于2次深度消毒,使用除臭剂消除异味,防止蚊虫滋生和细菌传播;

(三)祭奠区设置分类垃圾桶,服务站区域不得随意堆放垃圾、杂物、废弃设备,定期清理杂草、落叶、及时清理祭奠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定期维护服务站绿化,营造庄重整洁的服务环境。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

(一)火灾事故,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灭火救援,同时拨打消防电话报警,保护遗体及服务站物资,事后排查火灾原因,做好善后处理;

(二)遗体错认、遗漏,立即暂停相关遗体处置工作,核对业务台账,查明问题原因,及时纠正错误,向家属诚恳道歉并做好解释安抚工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群众投诉纠纷,立即接待投诉群众,耐心倾听诉求,核实问题情况,现场能解决的当场处理,无法当场解决的明确处理时限,全程做好沟通协调,避免纠纷升级;

(四)设施设备故障,遗体存放等关键设备故障时,立即启用备用设备,转移遗体至安全区域,联系专业人员修理,同时向家属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安抚;

(五)储备充足应急物资(灭火器、应急照明等),定期检查应急物资完好性,确保应急时可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监督考核与问责

(一)设立群众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接受群众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工作人员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响应,3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二)主动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监督检查,配合完成各项考核评估工作,及时整改上级指出的问题;

(三)实行工作人员月度、年度考核,考核内容涵盖服务质量、工作纪律、安全责任落实、群众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与是否续聘挂钩;

(四)将群众满意度纳入考核核心指标,通过问卷调查、现场回访等方式收集群众评价,作为工作人员续签服务合同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出现服务态度恶劣、乱收费、违规处置遗体、失职失责导致安全隐患或事故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服务费、解除服务合同等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力导致服务站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服务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 历史埋葬点管理

第十四条 便民中心职责

(一)统筹组织本团镇历史埋葬点管理工作,协调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文体广电旅游中心、派出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  

(二)负责历史埋葬点登记备案、迁坟审批等核心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树立文明殡葬和保护生态环境意识;

(四)便民服务中心、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派出所承担历史埋葬点的日常巡查、环境维护和信息上报工作,每月至少巡查 1 次,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同步便民服务中心,由便民服务中心上报师市民政局;

(五)组织各连队(社区)制定居民公约规范祭祀行为,纠纷人员所在单位、便民服务中心、派出所共同调解因埋葬点引发的居民纠纷;

(六)死亡人员即将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再葬基层单位无法处理的外来埋葬者由便民服务中心牵头与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农业与林业草原中心职责

(一)监管埋葬点土地使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毁林毁草、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

(二)做好日常的防火、护林工作,尤其清明节等节假日祭扫要派驻消防力量。

第十六条 派出所职责

负责维护历史埋葬点执法秩序,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阻碍干扰历史埋葬点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殡葬服务设施、殴打执法人员、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连队、社区与家属之间的矛盾参与执法。

第十七条 连队(社区)职责

(一)各单位在职或退休职工去世后发现即将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再葬的(以下不在赘述),由生前或退休前所在单位协调劝导;

(二)在职或退休职工的子女去世后,由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协调劝导;

(三)居民或居民子女去世后根据属地管理(十四团长期居住地)划分责任单位协调劝导;

(四)退休时工作单位因历史原因,现在不存在的单位,由在十四团有单位的子女(亲属)的单位处理,多子女同时在十四团工作按年长者工作单位处理,子女都未在十四团工作,但居住在十四团辖区,按属地管理;

(五)常态化开展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法治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普及文明殡葬、依法殡葬知识,引导辖区群众树立正确的殡葬观念,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

(六)如遇不符合上述说明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第十八条 公墓的管理 

(一)历史埋葬点以原有的面积为准,不得扩大范国;

(二)历史埋葬点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三)严格控制墓穴建设标准。遗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墓碑小型化,不得建围栏;

(四)历史埋葬点应建立健全墓区档案管理制度,对墓穴的使用人、使用时间、墓穴位置等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0年;

(五)历史埋葬点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对墓区道路进行维护和修缮,保持通畅,方便群众祭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墓地设施,不得在墓地或者在通往墓区的道路两旁挖沙取土,倾倒垃圾;

(六)墓区内禁止建造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超标准硬化大墓,禁止骨灰装棺再葬;

(七)墓区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提倡文明祭祀,严禁在燃放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乱扔垃圾。丧属应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等不得随意丢弃在墓前。

第十九条 一墓一档登记管理

(一)埋葬点名称、历史沿革、面积、墓葬数量、现状照片等信息;

(二)建立墓地档案,并每三年更新一次信息(如墓葬修缮、范围调整)。

第二十条  祭祀规范

(一)鼓励采用鲜花祭祀、网上祭祀等环保方式,逐步替代明火祭祀;

(二)祭祀高峰期(清明、中元等),便民服务中心、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派出所组织安排专人现场值守,引导有序祭祀;

(三)对不文明祭祀行为及时劝导,拒不改正的上报便民中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

(一)便民服务中心、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每季度开展 1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祭祀规范、土地使用等情况;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跟踪整改效果。

第二十二条 附则

(一)相关单位、中心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由团纪检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细则根据上级殡葬工作政策调整及服务站实际运营情况,可适时修订完善,修订后需公示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细则由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终审:十四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