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兵团卫生健康委部署,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保障体系,切实减轻职工家庭育儿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师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第一师阿拉尔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该《办法》已按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通过师市财政局评审评估,并初步征求50个单位意见建议,收到意见建议8条,采纳4条。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6年7月31日前反馈第一师阿拉尔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科(政策法规科)。
卫健委综合科:0997-4669556(传真)
联系人葛云鹏:0997-4618931
地址:阿拉尔市环保大厦4楼
邮编:843300
第一师阿拉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普惠性托育机构
运营补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6年兵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要点》《兵团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加快推进第一师阿拉尔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减轻家庭育儿负担,规范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管理,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施时间
第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实施期间将根据政策执行情况、财力状况适时调整完善。当国家、自治区、兵团公布最新适用师市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等权威性文件时,本办法自动失效。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第一师阿拉尔市范围内,依法完成法人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经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具体包括:公办托育机构、公建民营托育机构、民办普惠托育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第三条 享受补助的托育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兵团及师市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消防安全、卫生保健、食品安全等管理规范;
(二)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兵卫规〔2025〕2号)自愿申报并通过普惠性认定,与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签订普惠托育服务协议;
(三)年度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及违法违规运营记录;
(四)按要求(季度申报、年度结算,详见第四章)及时、真实报送在托婴幼儿名册、财务台账、运营数据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补助金额
第四条 补助按照机构实际入托普惠婴幼儿人数核算,根据《第一师阿拉尔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工作方案》(师市卫发〔2026〕11号)评价执行补助标准。
1.年度质量评估等级为B级(合格)以上的托育机构,或因运营时间不足未开展年度质量评估的托育机构,执行230元/人/月补助;
2.托育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入托情况申请补助,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5〕4号),婴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0天和4天)的,无补助,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执行50%的补助标准,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全额执行补助标准。
3.运营补助资金需专款专用,可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五条 各团镇公办普惠托育机构(含托班)的运营补助资金根据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团镇全额保障,其余托育机构(含托班)的运营补助资金由师市财政统筹安排。运营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支出计划,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章 审核流程
第六条 补助实行按季度申报、按年度结算,各机构须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相关部门提交上季度补助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第一师阿拉尔市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回执、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文件;
(三)季度在托婴幼儿花名册及日常考勤台账;
(四)收费公示材料、普惠托育服务协议;
(五)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审核拨付流程:
(一)由师市卫健委联合教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与实地核查;
(二)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师市卫健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各实施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支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九条 师市卫生健康、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条 托育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运营、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补助资格,追回当年已拨付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第一师阿拉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