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瑞康仁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企业负责人宴国华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对新疆瑞康仁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企业负责人宴国华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市建罚20260101号
新疆瑞康仁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宴国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串通投标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你公司2023年7月参与新疆兵团南疆传染病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基地建设项目(第九包、第十包)投标时,存在与他人串通投标行为,涉及金额共941.98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2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53 条:“对中标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 对你公司处以9.4万元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宴国华处以单位罚款的10%,即0.94万元,共10.34万元罚款。并取消你公司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带此文件到行政服务大厅359办公室开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在二十日内,将罚款交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耀 刘顺祖
联系电话:0997-6352626
联系地址:阿拉尔市幸福路737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住建局
第一师阿拉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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