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师市发改发〔2026〕33号
各团场(镇)、街道办:
现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20〕8号)转发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师市办发〔2015〕81号)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收费〔2020〕8号)
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师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3月6日
终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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