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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考核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27 18:15:45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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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市场主体履约监管,落实“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工作要求,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5〕192号)关于印发兵团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兵水建设〔2020〕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考核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227日起至2026328日止(共30日)。请社会各界关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局

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局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回复公众咨询。

咨询电话:19109976939

联系人:王昊 19109976939  王梦洁 18197531512

咨询邮箱:348472619@qq.com

信函邮寄:第一师阿拉尔市幸福路街道698号,收件人:王昊,联系电话:19109976939(信封请注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考核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方案意见反馈 

 

 

 

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考核

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强化精准管控,促进水利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关于印发兵团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兵水建设〔2020〕36号)《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5〕192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对师市辖区内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活动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行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代建制项目、水土保持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师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师市范围内参与水利建设活动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水土保持监测等单位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个人。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中形成的信用状况记录和资料,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  本方案所称履约考核,是指以水利工程项目合同为单元,由项目法人(60%权重)与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40%权重)共同对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情况进行的月度、年度量化评价。

第六条  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统一将履约考核结果公示至信用中国平台。师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综合监管工作。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其管理的在建工程项目中,开展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工作,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和水利建设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诚信守法经营,获得师市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以及积极吸纳就业、关爱探访特殊群体、参与公益慈善等体现社会责任的正面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失信记录。

第八条  信用信息档案中的基本情况由从业单位在《兵团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中填报,同步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联系表》。从业单位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如资质升级、主要人员变动)的,需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信息档案,并提交变更证明材料至师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验。从业单位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从业单位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时,可要求从业单位提交所填报内容的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从业单位在《兵团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中填报的信息存在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依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  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业单位参与本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的奖励、处罚等信息,以及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奖励、处罚等信息及时报兵团水利局,并记入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履约考核等相关信息记入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档案,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平台。

 

 信用等级运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次分为A”、“B”、“C”、“D”、“E”。以项目的合同为考核单元,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等次依据考核评分按照如下标准确定:

(一)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评为A等次;

(二)评分在80分及以上,小于90分的,评为B等次;

(三)评分在70分及以上,小于80分的,评为C等次;

(四)评分在60分以上且在70分(包括本数)以下,评为D等次;

)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为E等次。

第十三条  履约考核评分由项目法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分值分别占60%、40%。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每月月底完成本月一次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将评分结果报送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工期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工期进行考核。项目法人应将调整工期及时报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评分结果应结合该月份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项目法人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  需要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料(纸质版、电子版),各参建单位履约考核管理评分表中各小项仅为扣分依据的相对分值,若某项工作完成不到位,可累计扣完总分为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阶段重点工作要求的,按相关指令性文件要求动态执行履约考核管理评分。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赋分结果应按程序经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存档备查。具体赋分标准按照《师市重点水利工程履约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也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第十八条  按照《师市重点水利工程履约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内容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记分后,每月月初由项目法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汇总上月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造价单位的履约考核排名情况。如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单位,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实际控制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地勘和设计单位(地勘和设计负责人)、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造价单位(项目负责人)直接列入“E”,如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且在70分(包括本数)以下的单位,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实际控制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地勘和设计单位(地勘和设计负责人)、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造价单位(项目负责人)列入D。其他参建单位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进行履约考核。结果由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并同步至信用中国平台,作为本年度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集体评审履约考核得分,得分结果在每次考核完毕后进行公示和公布,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平台。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1月至下一年11月截止。履约考核结果在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十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运用依据:

(一)从业单位年度、月度履约考核结果;

(二)水利部、兵团水利局、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稽察、监察、审计等情况;

(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四)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奖惩情况,师市人民政府及以上有关部门涉水事务奖惩情况;

(五)其他情况。

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享受以下一项或多项激励或褒扬措施:

(一)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中,对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工程的,在原信用履约考核100分的基础上最后综合加分5至15分。

(二)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可优先或加快办理、容缺受理或简化程序,在资质升级、延续等事项中给予重点支持。

(三)在日常监管中,可简化监管事项,适度减少检查频次;在评比表彰中,可优先考虑,可设置加分项,优先推荐参与各级水利行业先进评选。

(四)在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可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选择,在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

(五)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可设置加分项,优先推荐纳入水利部、兵团守信典型名单。

(六)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中,可作为重要依据,简化评审流程。

(七)在各级监管平台、政府网站及信用中国平台信息发布工作中,可树立诚信典型,并大力推介,扩大企业影响力。

(八)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信用保险、履约担保等业务中提供便利。

十二条  履约考核赋分值实行动态管理,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查验履约考核表中实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赋分不符的,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规定予以调整。

十三条  履约考核赋分值结果由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从业单位对履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履约考核结果复核申请说明》(需载明异议事项、事实依据)、项目法人签署的初步意见、相关证明材料(如施工记录、监理日志等)。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法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联合复核,形成《复核意见书》并书面反馈申请单位;复核结果改变原考核等次的,需重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同步更新信用中国平台相关信息。

 申报评优评奖的项目履约考核等次均在B及以上的,方可进行评优评奖。

 

D等次”管理

 本实施方案所称D等次”管理,是指存在较重不良行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注:该分值依据《关于印发兵团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兵水建设〔2020〕36号)第二十六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区别于信用履约考核分

)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和信用评价机构评价结果为准);

)信用履约考核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且在70分(包括本数)以下,等级为D的单位或个人;

)存在以下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比较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7号)认定的一般、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注:本条款中直接责任需以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官方文件为依据,不得自行认定);

2.对危及工程结构、运行安全等严重隐患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的;

3.隐瞒质量、安全生产、合同问题的;

4.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且为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严重安全管理违规行为、严重质量缺陷或严重合同问题的;

5.对监督单位发现的问题(整改通知书)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催告后仍整改不到位的;

)存在以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符合行为之一的:

1.招标代理机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

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3.招标文件要求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其他内容的;

4.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违反相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存在挂证行为的;

7.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但数额未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D列入标准参照《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关于印发兵团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兵水建设〔2020〕36号)。

 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师市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D对象的认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认定为D对象的,应予以告知。

 D自认定之日起由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同步在信用中国平台公开。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姓名、资格证号、列入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日期、公开期限等。

 D公开期限为自被认定之日起1年。已列入D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延长1年。

 D公开期限结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D认定标准行为的,移出D

 

“E等次”管理

十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E等次”,是指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注:该分值依据《关于印发兵团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兵水建设〔2020〕36号)第二十六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区别于信用履约考核分);

(二)D公开期满后仍整改不到位的;

(三)信用履约考核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等级为差的单位或个人;

(四)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

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

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

(五)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

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

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

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

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

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

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

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

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

(八)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E”,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

(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E”列入标准参照《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关于印发兵团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兵水建设〔2020〕36号)。

 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师市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E”对象的认定。市场主体被认定“E”的,应书面告知。

 “E”自认定之日起由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同步在信用中国平台公开。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姓名、资格证号、列入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日期、公开期限等。

 “E”公开期限为自被认定之日起2年。在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延长1年。

 “E”公开期限结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E”情形行为的,移出“E”。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移出“E”后,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  被列入D”、“E”的单位或个人,可按规定通过程序修复、材料补正、整改验证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信用修复完成后,同步更新信用中国平台相关信息。

第三十  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达到最短公示期,且无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相关失信信息公示期;

3.经营主体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  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业务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若由法定代表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2材料1-1)。

(2)若由授权经办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材料1-2)。

2.《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2材料2),并附证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2材料3)。

第三十  信用修复途径包括线上申请和线下申请:

1.线上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或信用中国平台提交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

2.线下向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同步至相关平台。

 

第七章  评审纪律

三十九  项目法人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考核合格等次;收受参建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影响评审公正的;有重大违规线索,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擅自隐瞒处理的敷衍了事、未认真核查材料,导致不合格对象通过考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四十条  参与考核的公职人员在评审中存在以下情况:“暗箱操作、违规打分”;收受参评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滥用评审权”,随意更改评审结果;评审中搞 “走过场”“人情评审”的;伪造评审记录、篡改考核数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  对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无法满足工作标准的情况,师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一项一单的方式,对有关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分阶段汇总分析,呈报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由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E”在师市范围内实施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执行,视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情节严重者,报兵团水利局及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

第四十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

(二)约谈。就责任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停工整改。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对责任单位承担的水利工程项目责令其停工整改;

(四)经济责任。对责任单位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责任单位依据合同追究责任单位违约责任;

(五)通报批评。就责任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在水利系统通报批评;

(六)建议解除合同。按照工程隶属关系,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出具解除合同建议书。视具体情节,建议书可以视工程具体情况规定或合同约定观察期,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建议书终止执行;

(七)降低资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提请资质审批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十  各参建单位在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进行处罚。

第四十  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被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停工整顿(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可视具体情况同时对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也实施主体责任追究。

第四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将相关情况报送至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步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平台实行扣分:

(一)对危及工程结构、运行安全等严重隐患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的(-0.5分/次);

(二)隐瞒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0.5分/次);

(三)拒不整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或虽整改,但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或责任单位对主管部门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不及时,未达到相关要求的(-0.2分/次);

(四)一年内被责任追究三次及以上的(-0.2分/次);

(五)责任单位未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责任倒查与内部追责的(-0.5分/次);

(六)属于《兵团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兵水建设〔2020〕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扣分的情形。

第四十  责任单位主动自查自纠质量、安全生产问题或有其他依规应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情况的,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四十  对责任单位予以从重、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时,应提供客观、准确并经核实的文件、记录、图片或声像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  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成或建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合同义务。

四十九  对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水土保持监测等单位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及时记入水利工程建设信用档案;被列入D”、“E”,或属于本方案第四十管理范围的单位及个人,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并约谈,并将结果抄送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分中心。责任单位针对存在问题,须严格依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责任倒查与内部追责,并按要求向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原件,具体包括:内部通报文件、警示会议影像资料及会议纪要、签到册,责任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检讨书,以及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证明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方案由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考核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方案(修订)》同时废止。

终审: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