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兵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兵团范围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为本单位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规培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临近退休连队职工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包括以下: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
(二)年满16周岁的大中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经学校批准或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以下简称“实习学生”);
(三)按照国家、兵团有关规定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等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
(四)在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生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社会学员和医学在读研究生(以下简称“规培人员”)。
(五)根据《兵团办公厅关于兵团连队职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新兵办发〔2024〕5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距离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且被终止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收回定额地的连队职工(以下简称“临近退休连队职工”)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上述超龄人员、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规培人员、临近退休连队职工,简称“特定人员”
二、特定人员参保是否强制?
答: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临近退休连队职工强制参保,实习学生等特定人员自愿选择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强制参保。超龄人员、临近退休连队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国家和兵团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处理;其他特定人员未参保的继续按民事侵权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用工协议等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工协议等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办理停止缴费手续。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临近退休连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用,应按照超龄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四、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特定人员劳动报酬,以劳动报酬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为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300%—60%。劳动报酬难以确定的,以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实习学生、规培人员、临近退休连队职工等没有劳动报酬的,按照社平工资60%确定月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连队职工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五、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后,特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权益?
答:参保缴费特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停发伤残津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伤残特定人员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参保缴费特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或未达等级,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关系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其中,超龄人员、临近退休连队职工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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