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拉尔市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阿拉尔市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阿拉尔师市实际,师市住建局制定本办法。现就相关内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896102548@qq.com
2.通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行政服务中心三楼(8433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 9月4日。
附件:《阿拉尔市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师阿拉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 8月 4日
附件:
阿拉尔市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本师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阿拉尔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配售(租)对象、面积、价格,重点面向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并实施封闭管理的住房。包括新建保障性住房及收购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主体封顶且剩余工程量不大的在建未售商品房及司法处置的商品房转化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阿拉尔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准入、配售、配租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流程与标准,应符合《阿拉尔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同时满足手续齐备、产权清晰、在建项目竣工交付日期明确等房源要求。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承担保障性住房规划编制、房源统筹调配、资格审核指导、售后租后监管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化管理。
自规局、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民政局、人社局、税务局、公安局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策支持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支持利用闲置低效的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师市政府批准,可依法变更土地用途。原划拨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出让土地应收回后按划拨方式重新供应。
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其土地性质按原批准文件执行。涉及划拨土地的,保留划拨性质;涉及出让土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水、电、气、暖、通信、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及教育、医疗、养老、托幼、商业、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确保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相关建设成本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保障性住房项目可配建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5%的商业服务用房。商业用房的建设规模、位置及业态应在规划方案中明确,建成后产权归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其运营收益专项用于平衡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或运营维护。
第七条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购房贷款。
第八条 新建项目单套建筑面积以70-100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型设计应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用作人才房等定向配售(租)的,可结合需求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需确保结构安全、设施完善;收购存量房时,收购主体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对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进行评估,确保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九条 师市辖区范围内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面向以下群体:
(一)本师市户籍家庭: 具有本师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引进人才:经师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含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新就业大学生:新就业大学生、青年职工等;
(四)公共服务人员: 在本师市稳定就业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辅警、城管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从事城师市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
(五)特殊群体: 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安置家庭、多孩家庭、退役军人家庭等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群体;
第十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同时满足:
1.主申请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师市户籍或在阿拉尔市就业满6个月(可通过社保、劳动合同等证明);
2.住房条件: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3.社保要求: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纳社保或已办理退休;
4.政策性住房限制: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需腾退的除外)。
(二)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需同时满足:
1.主申请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师市户籍或在阿拉尔市就业满6个月(可通过社保、劳动合同等证明);
2.住房条件。家庭在阿拉尔市无自有住房(含宅基地、商品房等各类产权住房);
3.社保要求。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纳社保或已办理退休;
4.政策性住房限制: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需腾退的除外)。
(三)人才引进准入豁免
阿拉尔市引进人才资格审核由人才管理部门核实人才身份,引进人才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受户籍、社保缴纳年限、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限制,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提供《阿拉尔市人才引进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
2.与本师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3.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已享受政策性住房未按规定腾退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住房、收入、人才身份等情况的;
(三)因违规使用、处置保障性住房被收回房屋或列入保障房失信名单,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四)购买收购的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后,未满 5 年擅自申请回购或流转的(特殊情形除外),不得再次申请;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形。
住建、人社、民政等各监管部门要协同开展资格审核工作,动态核查申请人员准入条件,建立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年度复核机制,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
第四章 配售配租流程
第十二条 轮候库动态管理
(一)入库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线上或线下提交申请,经部门联审通过后纳入轮候库,资格审核通过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有效期2年的《准购(租)资格证》。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进行复查核实。
(二)分类管理。轮候库按“本师市户籍家庭、引进人才、公共服务人员、城中村改造家庭”分类标注,优先保障人才及特殊群体(如多孩家庭、退役军人等)。
(三)数据更新。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变动时,需在30日内申报,重新审核后调整轮候顺序。
第十三条 配售管理
(一)现房配售流程
1.项目公告。开发单位联合住建部门发布公告,明确房源位置、面积、价格及选房规则,公告期不少于7日。
2.意向登记。轮候家庭在公告期内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登记,可填报 1-3 个意向项目。
3.摇号选房。普通家庭按轮候顺序或公证摇号确定选房顺序;优先群体(人才、多孩家庭等)设置单独摇号组别。
4.资格复核。选房后5个工作日内,住建部门联合民政、公安、不动产等部门复核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合同。
5.签约时限。自选房之日起15日内签订购房合同,逾期视为放弃,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期房配售特别规定
1.预售条件。主体结构封顶且完成配套设施规划审批后,方可开展预售登记。
2.资金监管。购房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按工程进度拨付,确保建设资金闭环管理。
第十四条 配租管理
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动态调整。发改部门会同住建、财政等部门,根据师市场租金水平、运营成本等因素,定期对配租租金进行评估调整;建立租金调整公示制度,保障承租人知情权。
承租人需每年复核资格,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腾退。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年度资格复核工作,住建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明确腾退期限及逾期处理措施。
第五章 售后与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师市交易、设定抵押(购房贷款除外)或居住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收购主体回购:
户籍迁出本市或连续闲置超过12个月;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因重大疾病、债务纠纷等确需退出的,对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需退出的,由收购主体予以回购,符合封闭流转的按要求进行流转。
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的,对骗购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除回购住房外,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回购价格:原购房价按每年1%折旧,公式:回购价=原购房价×(1-使用年限×1%)(使用年限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满半年按 1 年计,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购房满5年后可申请政府回购或封闭流转,回购房源重新配售,价格与回购价一致。收购主体应及时将回购房源纳入配售计划,向社会公布房源信息及配售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骗购(租)的,取消资格并收回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骗购(租)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限制其在信贷、出行等方面权益。
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的,依法追究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廉洁自律意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期间,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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