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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财政局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4 15:45:52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引导基金成立以来的运行情况,师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师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形成《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551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师市财政局: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阿拉尔市胜利大道1财政局843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征集”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332400165@qq.com

联系电话:0997-6350759

 

附件:《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师市财政局                                         

                             2025414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南疆兵团中心城市建设,助力南疆师市及阿克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益,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南疆师市及阿克苏地区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兵团财政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新兵办发〔201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疆师市及阿克苏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筹集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政府出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多元筹资、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母基金总规模10亿元,注册资本认缴年限20年,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来源主要为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以下简称“师市财政”)、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以下简称“经开区财政”)、师属国有企业等。

第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同时可适当直接投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直接参与项目股权投资。专项子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

第六条  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专项子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南疆师市及阿克苏地区纺织服装、石油(煤、天然气)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消费电子、文化旅游、现代农牧业、现代商贸物流等重点产业和领域,推动落实兵团服务南疆高质量发展部署,支持新兴产业的扶持培育、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重点产业的招商引资、优势产业的做大做强。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职责。由第一师阿拉尔市主要领导任理事长,分管副师长任副理事长,成员包含财政局、国资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经开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理事会负责:

(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负责引导基金参股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审查;

(三)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相关制度;

(四)审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

(五)审议引导基金的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资金使用报告;

(六)统筹协调引导基金筹建工作;

(七)审议与引导基金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筹备;

(二)监督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理事会决议;

(三)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四)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引导基金的筹建工作;

(五)对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六)负责对基金管理相关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执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做好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的对接服务,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充实引导基金项目储备库;

(二)在投决政策审查时,发挥行业监管优势,提出审核意见;

(三)监督引导基金的投资投向,但不干预引导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第十条  授权师属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代表,代师市财政和经开区财政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代表主要义务包括:与师市财政、经开区财政分别签署委托出资管理协议,代行师市财政、经开区财政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义务;参与出资设立引导基金,签署引导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负责其他相关协议的谈判、报告、签署等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授权师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共同组成双GP模式,负责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运营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基金内控机制和治理体系,确保管理效能;

(二)对子基金运作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发生子基金偏离目标领域或影响引导基金合法权益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

(三)督促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跟踪,并在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

(四)按要求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自评工作,协助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和审计等工作,督促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好问题整改、信息报送等工作;

(五)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和市场化机构为子基金提供对接服务,加强与其他产业部门联动,助力基金所投企业在师市做大做强;

(六)理事会或引导基金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选聘方式选择专业化、市场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人,行使受托经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建立规范的引导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并负责募集社会资金;

(二)按照重点产业发展要求通过指定或公开征集方式选择专项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专项子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专项子基金,并对专项子基金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以及引导基金从专项子基金的退出及清算;

(四)积极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对储备库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

(五)负责对子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六)负责对拟投资的专项子基金或合作方进行受理和初审,进行投资尽职调查考察、分析、前期投资谈判等,在审慎评估基础上提出初审投资方案及意见;

(七)拟定引导基金投资方案报理事会办公室,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应包括基金规模、出资来源、投资方向、基金架构、投资决策、风险防控等主要内容;

(八)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会议,进行投资谈判、签订章程或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

(九)按报告制度及时报送引导基金季度运作报告,经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十)办理基金登记备案等手续,执行理事会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共同组成,并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和主持。主要职责包括: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决策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决定合伙人的除名,利润分配和投资决定等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公司、外部第三方行业专家以及国有出资人委派人员组成,成员总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其中,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能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策须由应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二)负责审议批准引导基金投资项目、收益分配、投后管理重大事项、投资退出及终止清算等

(三)为引导基金理事会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  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在专项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

(一)引导基金开展项目投资主要按照“1+N”的母、子基金架构进行管理运作。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专项子基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专项子基金规模的45%,联合其他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共同出资比例不高于专项子基金规模的60%

(二)母基金对单个专项子基金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公司的,投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三)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经理事会审定后的重大项目,可以不受以上两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基金积极与国家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或其他地市对接,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设立子基金,形成资金合力,相关设立条件可参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专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拟订方案。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设立专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方案,明确基金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并对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

(二)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将专项子基金设立(直接投资项目)方案等有关材料报理事会办公室初审,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后,分别报理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审定。

(三)媒体公示。对经理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审定的专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四)基金出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审定的专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设立方案及公示结果,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并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八条  专项子基金投资运作应满足以下条件,经理事会批准的除外:

(一)注册在第一师阿拉尔市;

(二)专项子基金投资第一师阿拉尔市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子基金总额的60%,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第一师阿拉尔市企业的资金:

1.直接投资第一师阿拉尔市企业的,第一师阿拉尔市企业指企业住所地及工商登记机关在第一师阿拉尔市的企业;

2.投资第一师阿拉尔市外企业,该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第一师阿拉尔市已有企业的;

3.第一师阿拉尔市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阿拉尔市,或在第一师阿拉尔市投资新设立企业的;

4.为第一师阿拉尔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开展实质经营活动的;

5.为支持第一师阿拉尔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第一师阿拉尔市企业在外设立的控股子公司的;

6.其他可认定为投资第一师阿拉尔市企业的。

(三)原则上专项子基金的投资额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专项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超过该投资期限的,需经专项子基金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

(五)专项子基金中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应同步到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六)专项子基金应重点支持优质企业、优质项目以及政府重点扶持项目等,将重点项目建设作为引导基金投资的重心,发挥重点项目对经济发展的牵引带动作用,以投资带动融资,形成供需良性互动。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及专项子基金应当委托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引导基金及专项子基金管理人出具银行托管报告。托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第一师阿拉尔市良好合作能够为基金提供快速优质金融服务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具有托管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具备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及专项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行,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各专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当专项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违约等情况时,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协议约定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可由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委派人员、定期检查等方式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如出现影响引导基金重大权益的事项,应及时预警处置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可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基金合规运作。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接受第一师阿拉尔市审计局、财政局或由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检查。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

第二十六条  对于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已履行规定审批程序作出决策、依法履职、创新推进的投资项目,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以及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投资效果,但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的,理事会理事会办公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基金出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应在子基金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中明确约定退出方式,并在存续期结束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约定的市场化方式退出。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存续期间,在实现产业引导工作目标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出资额情况下,或符合相关约定情形的,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可提前退出。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的退出未明确约定或存在争议时,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引导基金的退出价格。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应及时收回从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中退出的本金及收益。收回的资金及引导基金其他投资收益、利息等,原则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转让、清算、并购、上市、重组等方式退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以依法依规依约退出:

(一)专项子基金方案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首期约定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一年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专项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专项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专项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或未按相关约定投资的;

(四)基金管理公司要求专项子基金管理人整改其违规行为,但专项子基金管理机构在三个月内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五)专项子基金管理人或社会出资人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2.锁定的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六)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费用收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引导基金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监督、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引导基金规范运行。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按相关协议(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引导基金管理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后予以清算。子基金管理费按行业惯例由各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

产业基金考核评价综合考虑整体效能,不对单支子基金或者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及专项子基金的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根据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效益和风险程度等,给予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并由引导基金管理人在专项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部门。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三十五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人引进优质项目,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根据基金投资的具体领域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基金管理人实施业绩奖励。对于“市场失灵”突出的领域,财政出资可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投资收益等让利措施,但必须控制财政风险,并确保本金不受损失。

 

第七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向理事会办公室以及各出资方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向理事会办公室以及各出资方提交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要加强对专项子基金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风险,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以及各出资方报告专项子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合作的专项子基金管理人及直投项目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子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引导基金管理人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专项子基金或企业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该按照“谁形成、谁整理、谁归档”的原则,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加强档案规范管理,提升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基金档案的完整、齐全、真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师市办发〔202317号)同时废止。


终审: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