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期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师市辖区行政区域内(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森林、草原、湿地及林地、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放火驱兽以及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二)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在祭祀活动中烧香、点蜡烛、使用明火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丧葬、工程施工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五)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和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
四、相关措施
师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所在团场(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连队(村)报告。
消防部门:119
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997-4696172
师市林业和草原局:0997-4618052
终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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