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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01 10:30:23 浏览次数: 【字体:

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期

202531日至20251130日。

二、禁火区域

师市辖区行政区域内(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森林、草原、湿地及林地、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放火驱兽以及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二)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在祭祀活动中烧香、点蜡烛、使用明火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丧葬、工程施工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五)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和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

四、相关措施

师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所在团场(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连队(村)报告。

消防部门119

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997-4696172

师市林业和草原局:0997-4618052

 


终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