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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免予行政强制措施高频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10 18:30:33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1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高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一)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没有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经营者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能查询到车辆营运证信息。
(三)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普法教育、
劝导示范、
约谈回访、
风险提示等

2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一)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能够通过超限运输许可管理系统查询到已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
(二)经现场核实,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三)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普法教育、
劝导示范、
约谈回访、
风险提示等

 

终审: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