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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10 18:30:52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主动到案。
2.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
3.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的,减轻处罚,处400元罚款。

普法教育、
劝导示范、
约谈回访、
风险提示等

2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主动到案。
2.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
3.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的,减轻处罚,处800元罚款。

普法教育、
劝导示范、
约谈回访、
风险提示等

3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形):
1.初次违法;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3.积极配合执法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4.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检举他人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的,减轻处罚,处8000元的罚款

普法教育、
劝导示范、
约谈回访、
风险提示等

4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形):
1.能够主动清除或按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清除堆放物品的;
2.未造成路产损坏、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的,减轻处罚,处1.6万元罚款。

普法教育、
劝导示范、
约谈回访、
风险提示等

 

终审: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