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战军: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于2025年2月14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师市监处罚〔2024〕35号),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执法文书送达你本人,并且通过现有方式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师市监处罚〔2024〕35号)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从张正权处购进其生产的标有“丰收”“骏霸”字样的产品销售给图木舒克市的种植户,销售35瓶“丰收”牌产品,收取货款4100元;未销售的175瓶“骏霸”牌产品货值金额4156.25元;当事人从张正权处购进的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8256.25元,违法所得4100元。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并且通过现有方式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7日在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并在当事人户籍地址、案卷材料中登记的住址所在地的连队、社区公告栏张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第一师市监综执送告〔2025〕1号)及《行政处罚告知书》(第一师市监罚告〔2024〕35号),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第一师市监罚告〔2024〕35号)。截至2025年2月6日,当事人未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第一师市监罚告〔2024〕35号),也未联系办案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视为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第一师市监罚告〔2024〕35号)送达当事人。截至2025年2月1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张正权处购进标有“骏霸”“丰收”字样等产品,未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明知从张正权处购进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仍向他人销售35瓶“丰收”牌产品(销售金额4100元),尚有175瓶“骏霸”牌产品未售出(货值金额4156.25元),涉案两种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256.25元,违法所得41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6倍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明知从张正权处购进的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仍销售给他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不得向他人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3210元(壹万叁仟贰佰壹拾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4100元(肆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师市监处罚〔2024〕35号)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王海翔、王东爽 联系电话:0997-4617005
联系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西胡杨楼406室
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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