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12 13:16:0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因保管不善,将农一师国用(2014)0102127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特此声明。 终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打印正文】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