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为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落实。
一、本通知中大龄领金人员,只能享受一次续发失业保险金政策。
二、大龄领金人员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通过线上线下一次性申领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保险费,且不得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同时重复享受。
三、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次月起,向经办机构申领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大龄领金人员,在领金期间已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申领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保险费。
四、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兵团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部分,即,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缴费基数20%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五、临近退休连队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合《兵团办公厅关于兵团连队职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新兵办发〔2024〕55号)实施。
六、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做好审核认定工作,对审核通过的大龄领金人员推送提示短信,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准确反馈原因。
七、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大龄失业人员权益,做到应缴尽缴、应保尽保、应付尽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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