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切实做好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请材料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以下简称《经办工作通知》)要求,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薄、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其中,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师市人社行政部门自行调取,无需参保人员提供。
二、及时开展审核
师市人社行政部门要根据参保人员申请,告知参保人员相关政策及权益,指导参保人员认真阅读并填写《兵团申领病残津贴权益告知书》(详见附件1),及时审核参保人员领取资格,认真填写《兵团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表》(详见附件2),建立《兵团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工作台账》(详见附件3),并于次月1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通过社保FastMsg系统向兵团人社行政部门上报上月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工作台账、审核表及相应佐证材料(PDF扫描版、word电子版),原则上当月受理的必须于次月1日前上报。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
2.居民户口薄首页及本人所在页扫描件;
3.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5.参保人员签字的兵团申领病残津贴权益告知书;
6.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本师市的依据材料;
7.参保人员档案中有关出生年月的最早记载;
8.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依据材料。
关于《兵团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表》上的业务用章,师市人社行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加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病残津贴审核专用章”;兵团人社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加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病残津贴审核专用章”。
三、严肃审核纪律
师市人社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经办工作通知》要求,公平、公正开展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工作。兵团人社行政部门将根据各师市初审差错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附件:1.兵团申领病残津贴权益告知书
2.兵团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表
3.兵团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工作台账
附件1
兵团申领病残津贴权益告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档案出生年月为 年 月,已确认病残津贴领取地为兵团。
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下信息并清楚病残津贴相关政策,知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并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病残津贴有关规定,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如有受刑事处罚、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经历的,应及时告知,如果不告知造成不利后果,一律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二、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三、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五、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六、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七、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八、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或兵团师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
九、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
十、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2
兵团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表
人员编号: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档案记载) | 年 月 | (贴照片,1寸彩照) | |||||||||||||||||||||||||
身份证号 | |||||||||||||||||||||||||||||
户籍 所在地 | 待遇 领取地 |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书编号 | 本人社会保障卡 银行账户 | ||||||||||||||||||||||||||||
累计 缴费年限 | 个月 | 其中视同缴费年限(月): | |||||||||||||||||||||||||||
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月): | |||||||||||||||||||||||||||||
本人法定退休时间 | 年 月 | 申请时点 | 年 月 | 病残津贴起领时点 | 年 月 | 定期待遇终止时点 | 年 月 | ||||||||||||||||||||||
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本人 | |||||||||||||||||||||||||||
直系亲属 | |||||||||||||||||||||||||||||
本人确认 | 本人确认以上信息无误,同意自 年 月领取病残津贴。 签名: | ||||||||||||||||||||||||||||
师市人社行政部门 初审意见 | 经初步审核,该同志符合病残津贴领取条件,同意向兵团人社行政部门申报。 初审人: 复审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审核部门(专用章) 年 月 日 | ||||||||||||||||||||||||||||
兵团人社行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同意该同志领取病残津贴。 初审人: 复审人: 复核人: 审核部门(专用章) 年 月 日 |
备注:1.人员编号规则为:共14位,前6位为社保行政区划代码,中间6位为年份月份,最后四位为顺序码(按年连排),比如2025年1月兵直第1个申请病残津贴的,其人员编号就是6699002025010001。
2.本表一式4份,兵团人社行政部门、师市人社行政部门、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本人档案各1份。
附件3
兵团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工作台账
第 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档案 出生年月 | 法定 退休时间 | 病残津贴申请时点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方式:座机及手机号码
分管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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