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师市6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范冬梅经营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范冬梅经营的甜椒(日期:2024年10月08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范冬梅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范冬梅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范冬梅能够提供其经营的甜椒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说明来源,也能够提供批发商出具的检测结果通知书,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没有主观过错。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二、阿拉尔市塔门超市经营的山西陈醋(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塔门超市经营的山西陈醋(食醋)(生产日期:2024年5月4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塔门超市能提供涉案山西陈醋(食醋)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三、阿拉尔市发扬饺子馆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发扬饺子馆使用的餐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发扬饺子馆使用的餐碗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四、第一师十团颐心圆养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使用的复用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第一师十团颐心圆养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使用的复用餐碗,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第一师十团颐心圆养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阿拉尔市比邻商行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比邻商行经营的豇豆(日期:2024年10月9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比邻商行能提供涉案豇豆采购的供货商信息、进货票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
六、阿拉尔市楚商生活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楚商生活超市经营的生姜(日期:2024年10月11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楚商生活超市能提供涉案生姜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其供货商为阿克苏市杨海蔬菜销售部,由于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线索移送至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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