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文体广旅局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试行)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师市文体广旅局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试行)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阿拉尔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师市文旅局起草了《第一师阿拉尔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联系方式:13899283011。
2.电子邮箱:2469468292@qq.com。
3.通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1215号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邮编:843300)。
意见反馈时间为8月6日—9月6日。
附件:第一师阿拉尔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8月6日
(联系人:李惠 联系电话:13899283011)
附件
第一师阿拉尔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
奖励扶持政策(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旅游投资环境,引导和培育市场主体落实“旅游兴师市”战略部署,有效激活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推动兵团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兵办发〔2024〕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师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的企业、个人。主要包括:在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民宿、度假区、农家乐、旅游商品研发设计、旅游宣传、旅游新业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
第二章 旅游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新建旅游景点政策。对在师市投资新建旅游景点(包括:游乐园、研学基地、文创基地,不包括房地产)项目的,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条 投资新建酒店政策。对在师市投资新建酒店(包括:主题酒店、电竞酒店)项目的,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投资新建农家乐政策。对在师市投资新建农家乐的企业或个人,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DB65/T2617-2015)规定二星级及以上农家乐标准的,每个农家乐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四条 投资新建民宿政策。对在师市投资新建民宿的企业或个人,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规定丙级及以上标准的,每个民宿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引进知名文旅企业,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支持。
第三章 旅游品牌创建政策
第一条 被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称号的,分别奖励资金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
第二条 被评为国家级、兵团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奖励500万元,兵团级奖励200万元。
第三条 被评为国家、兵团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研学旅游基地,国家、兵团级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奖励30万元,兵团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资金1000万元、500万元、50万元。
第五条 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奖励资金30万元、2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被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奖励资金30万元、20万元、5万元。
第四章 旅游宣传营销政策
第一条 参加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大赛评选活动,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按照商品获奖名次分别给予企业或个人奖励,获评国家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获评自治区(兵团)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
第二条 经师市文旅部门推荐,在年度由国家、自治区(兵团)举办的各类导游(讲解员)大赛中,被评为优秀导游(讲解员)等荣誉称号的,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的分别给予10000元、3000元奖励。
第五章 “引客入阿”奖补
(一)奖补条件
组织阿拉尔地区以外游客团队来阿旅游,且在阿拉尔至少住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的景区(点)的组团社进行奖补。
(二)奖补类型
1.组团奖补。同一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游客20人(含)以上,符合奖补条件,疆内游客给予每人每晚50元奖励,疆外游客给予每人每晚60元奖励。
2.包机奖补。单次组织50人(含)游客以上包机来阿旅游的旅行社(含切票),疆内游客给予每人每晚100元奖励,疆外游客给予每人每晚200元奖励。
3.专列奖补。单次组织游客300人(含)以上乘专列来阿旅游的旅行社,疆内游客给予每人每晚60元奖励,疆外游客给予每人每晚70元奖励。
4.研学奖补。组织师市以外研学团队来师市研学旅游,研学团队不少于30人(含),住宿3天(含)以上的,疆内研学团队给予每人每晚100元奖励,疆外研学团队给予每人每晚250元奖励。不予其他奖补重复享受。
5.师市和浙江省援疆指挥部“引客入阿”奖补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补。
6.对在全国有影响力,客源量大,对促进师市文旅产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旅行社和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报师市审定。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 本政策按照主动申报制执行,由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政策执行进行指导、监督和兑现。
第二条 兑现资金由师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予以拨付。旅游产业投资类奖励按照“达标一个、奖励一个”的原则次年兑现;旅游品牌创建和旅游宣传营销奖励按照“先创后补、就高不重复”原则次年兑现;“引客入阿”奖补按照每年1000万元的标准年初下达预算资金,资金全部兑付完成后,年内不再奖补。
第三条 本政策与师市招商引资政策可同时享受。
第四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属政府或国有性质的,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用途使用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环境和服务的提质升级,严禁用于发放资金、津贴、补贴、实物,严禁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接受师市财政、审计部门的全程审核、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师市奖励企业、个人信用黑名单,取消奖补扶持资格,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年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年内因用地、环保、消防、施工等措施不当,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
(三)未严格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措施,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发生旅游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发生影响较大的旅游投诉,或在主流媒体、自媒体和网络被炒作发酵,引发较大负面舆论影响的;
(六)涉嫌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
(七)申报人存在其他涉嫌违法行为的。
第三条 本政策由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2023年7月6日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师市办发〔2023〕2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条 本政策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附:第一师阿拉尔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资料清单
附
第一师阿拉尔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资金 申报资料清单 | |
类别 | 资料清单 |
旅游产业投资类 | 1.投资新建旅游景点、酒店奖励,按照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认定。 |
2.投资新建农家乐、民宿奖励,按照师市农家乐(民宿)评定委员会评定结果认定。 | |
3.注册旅行社奖励按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及市场推广类所需资料内容认定。 | |
旅游品牌创建及宣传营销类 | 1.申请资金报告,内容包括申请金额和资金用途。 |
2.兵团及以上的批复文件、颁发证书及相关材料。 | |
3.文旅节庆赛事活动需提供举办报批审批文件,第三方测定游客量报告。 | |
“引客入阿”类 | 1.地接旅行社提供资金申报表、行程确认单。 |
2.团队电子行程单及保险单复印件。 | |
3.旅游信息汇总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不含全陪、领队、导游、司机、儿童等不收取团费的人员信息)。 | |
4.旅游接待单位住宿发票复印件(要求住宿发票备注入住时间、团号与行程单一致,发票开票时间需在团队行程结束后30日内)。 | |
5.组团单位送客协议、地接单位与组团单位合作协议(合同需组团单位和地接单位双方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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