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从“案件结没结”到“争议解没解”,避免当事人走进程序空转“旋涡”
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化解两起工伤认定行政争议,用人单位某环保公司在调解当日就向受伤职工李某、周某一次性支付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为这场纠纷画上了终止符,避免了当事人诉累之苦。
某环保公司2023年承包了辖区内某污水处理厂老旧设备改造项目,李某、周某均在该项目中从事零散杂工。2023年9月期间李某、周某相继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某环保公司在为二人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由于某环保公司均未为李某、周某购买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双方为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一直不能协商一致,2024年4月期间,李某、周某先后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依法受理后,针对李某、周某的申请均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某环保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某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环保公司仍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承办法官在拿到案件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沟通,通过交流,承办法官了解到某环保公司其实对李某、周某符合工伤认定并不持异议,但认为李某、周某之所以受伤很大程度是自身缺乏安全防护意识,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某环保公司也多次与李某、周某进行过协商解决,但二人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致使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只好以提起诉讼来拖延时间。李某、周某也向承办法官表示从受伤到现在也已经快2年了,一直没有拿到赔偿款,也希望尽快回归平静的生活。鉴于双方都有化解行政争议的基础,承办法官随即展开化解工作,首先向某环保公司进行释法析理,告知其工伤认定并非以职工是否具有过错为依据,同时释明作为用工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几经劝说后,某环保公司认识到自身作为用人单位的错误,并表示会积极赔偿李某、周某的损失。同时,为了打消李某、周某到底能拿到多少工伤保险待遇的顾虑,承办法官及时联系人社部门,结合李某、周某受伤情况,及时对其二人应当获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定,李某、周某也均表示认同。至此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李某、周某与某环保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于开庭当日便收到了工伤保险赔付,避免了当事人打完工伤资格认定又打工伤待遇认定,程序不停空转的尴尬局面。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难事,减少当事人诉累,还能有效节约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今年以来,第一师两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条线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意见》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枫桥经验”的行政审判实践,打破原有行政案件只有部分行政给付案件可以调解的固有思维,实行“每案必调”,以和解、调解、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撤回起诉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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