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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10 16:40:5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兵财会〔202022号)

二、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专业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载,注册号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书面承诺书及内部规范盖章PDF

5.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6.公司营业执照盖章扫描件、场地经营证明、公司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等,如专职从业人员有初级及以上会计职称,则还需上传取得会计职称以来的会计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其他事项

1.区域规划选择“兵团——第一师——9团”;

2.上传材料每页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3.社保缴费证明需包含“本单位名称、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缴费年度、月数、险种”等信息并加盖社保部门电子证明专用章。

、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公布审批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同级政务服务网公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便于申请机构索取或者下载。

2.签署告知书。申请机构根据意愿签署《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3.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http://dljz.mof.gov.cn/)填写相关信息,上传并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4.依法审核审批。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和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后60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结论。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诚信管理

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3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财政局

2025310日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附件.rar




   附件1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财政局: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2.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注意此处是指2选1符合其一另外一个删除如果2都符合请将改为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财政局: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承诺书

 

______________财政局:

本机构承诺:

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结合内部管理实际建立健全了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流程规范、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

承诺书

 

 第一师阿拉尔市 财政局:

本机构就所申请的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认真阅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兵财会〔2020〕22号),并知悉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满足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

六、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本中介机构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后财政部门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终审: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