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调”双案“结”,实质解纷见实效
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分歧不大,之所以产生矛盾纠纷,是因为上诉人刘某某将被上诉人熊某某的部分采棉机劳务费支付给了案外人高某某,作为案外人高某某介绍采棉机作业的“中介费”,秉承着“如我在诉”的理念,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承办法官抽丝剥茧,找准症结所在,积极调解纠纷,最终一案解双案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3年10月,被上诉人熊某某经人介绍到上诉人刘某某棉花地提供采棉机作业服务。采棉结束后,经双方结算,上诉人刘某某需支付给被上诉人熊某某采棉机劳务费142500元,但上诉人刘某某仅支付被上诉人熊某某90000元后,剩余52500元迟迟未付。被上诉人熊某某询问后才知晓,原来剩余的采棉机款上诉人刘某某全部支付给了案外人高某某,作为案外人高某某给被上诉人熊某某介绍采棉机作业的“中介费”。双方协商不成,被上诉人熊某某就将上诉人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剩余的采棉机作业费,而上诉人刘某某也很委屈,认为剩余的采棉机款自己不是没有支付,只是支付给了中间人高某某,总不能让自己支付两遍采棉机作业费吧。

法官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后,并未简单判案,找准症结所在,双方之所以产生争议,正是被上诉人熊某某与案外人高某某之间的介绍费没有算清,从而引发三方争议,如果将案外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熊某某之间的“中介费”算清,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就能迎刃而解,正好案外人高某某也作为证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是一次性解决三方之间矛盾纠纷的好时机。在向各方当事人耐心释明法理、分析利弊后,三方都自愿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案件实现破冰。在耐心的算账之后,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逐渐清晰,在各方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法庭追加高某某为本案第三人,在一个案件中一次性解决了“劳务费”和“中介费”问题,各方当事人均当庭履行。至此,两起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在调解书发出后,法官还专门给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督促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要建立法律意识,签订书面合同,最大限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顺利化解不仅是一起农机作业合同纠纷案件的顺利解决,同时也避免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避免了“一案结多案生”。判决一个案件并不难,更重要的是案结事了。要学会换位思考,与当事人共心共情,有效增强当事人对法治的认同感,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优解,努力办好一件件民生“小案”、做实一件件民生“实事”,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