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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审批(中、初级)

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机构: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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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1、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符,需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只需满足现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前后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无需同级转评,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可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和岗位需要,申报其他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职称),其任职条件严格按照相应系列(专业)任职资格的要求执行。

2、博士后出站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单证),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取得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先参加工作后取得本科学历、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或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以上者,可按照各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取得国家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聘任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可不受学历限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职称制度,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不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或兵团规定可以参加评审的除外)。由机关调动到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同类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最高可到副高级),并可将在机关工作年限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6、《兵团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兵人发〔2012〕80号)第九条规定: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进行申报,取得资格后不受单位岗位限制聘任相应职务,聘任后不占单位岗位职数,此类情况最高可聘到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取得资格仅在团场范围内有效。各级职改部门对推荐工作要严格把关,将倾斜政策切实落实到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核认定

1、兵团职改办负责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核,网上申报和审核时间为1年1次,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30日。考核认定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相应系列(专业)职改办审核、兵团职改办审定批准。各师、院校考核认定时间和程序由各师、院校职改部门确定。

2、国家以考代评的专业,不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有从业资格要求的专业,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具备从业资格。

3、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考核合格,可按程序申请认定相应专业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的,可按程序申请认定初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专、中专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的,可按程序申请认定初级(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在团场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资格仅在团场范围内有效。

(三)其他相关政策

1、兵、师、团参加 “访惠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由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经同级“三民办”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后,申报人填写相应免考表(免考表在兵团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与服务平台下载),可免职称外(汉)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以及继续教育学习。

2、通过援疆、柔性引进人才或招商引资等形式来兵团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无论其组织关系或档案在何处,经单位同意或出具委托函,可按照兵团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按照属地原则和相关程序向所在师、院校职改办、兵团职改办及相应系列(专业)职改办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档案托管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该人才服务机构按程序代理推荐。

3、取得国家各部委、各省(区、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兵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承认其任职资格。

在部队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转业到兵团工作后,需提供职称证书、评审通过文件、评审表等材料(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需提供考试成绩通过单),经各师或兵团职改办审核、确认其任职资格后,换发兵团职称证书。

4、兵团没有组建评委会的系列(专业),如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须由兵团职改办开据委托函,委托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兵直单位和各师、院校委托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数量较少的可由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代为评审,具体评审办法在工作方案中予以说明。单独评审的评审前工作方案须报兵团职改办备案。

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执行《2014版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停考的4个科目,在评聘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期间均有效。本着精简审批的原则,符合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人员,如能够提供免试必备的证件、证书、文件等佐证材料的,则不需要再提供“免考审批表”,通过网上流程一并完成审批。其他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免考审批表”。

6、职称证书由各师、院校职改办和系列职改办统一办理,由发文单位加盖印章。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逐级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评审表归入申报人档案。

7、资格评审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只限于职称评审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评审费的发放严格按照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各类评审活动管理和评审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14〕58号)执行,材料审核期间占用审核人员公休日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适当发放劳务费。

8、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待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统一部署全面推开后,再作安排。
所需材料

一、 评审取得资格须提供申报材料及要求

1.公示结果说明。

2.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证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证明(聘用合同、聘书或聘用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份(验证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

3. 破格人员须填报《破格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1份。

4.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成绩通知单(或免考审批表)、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免考审批表)和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5.近5年的考核表复印件1份(验证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

6.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验证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

7.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原件1份(按评审条件提供),须由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建筑工程系列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填写《兵团工程(建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业绩及成果认定表》。

8.任职期间业务工作总结1份(所述内容须经推荐单位认真核实后,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9.发展规划、技术管理标准、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等原件1份(按照评审条件提供,须由推荐单位相关负责人对其应用范围、效果及申报人所起作用进行说明并签字,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10.论文、著作、教案(按照评审条件提供,并按年度装订在一起)原件1份。

11. 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12. 《评审表》申报高级职称填写1式3份,申报中、初级职称填写1式2份(A3纸对折,骑马装订,审批意见栏放在倒数第二页)。

13.《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表》(A4纸双面打印)。

二、 通过考核认定取得资格者须提供申报材料及要求

1.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2份;

2.工作总结;

3.相关附件(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审核人签字并盖章)。

三、 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证书须提供申报材料

1.两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2.身份证原件。

3.各师、院校的原则上在本师、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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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事窗口

第一师阿拉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 第一师阿拉尔市胜利大道与南口路交汇处人力资源市场2楼人社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大厅24号人社窗口

联系电话: 467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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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30 号)第6 条: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地(州、市)职称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批准组建本地(州、市)各系列(专业)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审核确认本地(州、市)中、初级职称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