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lbzj-2021-00032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0-02-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政策 | |
关键词: |
师市医保发电〔2020〕4号 关于优化社保经办服务,做好“新冠肺炎”救治费用报销结算的通知
关于优化社保经办服务,做好“新冠肺炎”救治费用报销结算的通知
师市医保发电〔2020〕4号
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兵团党委、师市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和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切实保障师市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不见面”服务
师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保经办单位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及时向社会发布“不见面”倡议书、公告等。引导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网络服务、一师社保微信公众号等便民平台办理业务;对于暂时无法通过网上办理的服务事项,可通过电话(传真)、邮寄等非接触的形式提供材料申报办理;对于情况特殊且急需线下办理的业务,请提前拨打预约电话,预约办理。
二、建立“新冠肺炎”“绿色通道”
积极主动为“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开设“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为其拨付资金、结算“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异地就医的参保确诊和疑似患者,可通过电话备案形式在经办机构备案,转诊转院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延长社保业务受理时间
师市社保经办机构可视疫情防控情况,延长定点医药机构每月医疗、药品费用结算单报送时限;师市参保人2019年度的医药费用,在符合医保报销范围内的项目,可延长至2020年12月31前申请办理报销。
四、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医保资金预付制度
为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确保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能得到有效救治,师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开通师市定点“新冠肺炎”救治医院联网结算信息系统,根据医院救治费用实际,予以结算,同时要积极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指导部门反映医保资金预付费用执行中的难点和解决意见,以便贯彻落实“新冠肺炎”医保资金预付制度。
第一师阿拉尔市医疗保障局
第一师阿拉尔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