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1-00112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3-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职责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职责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末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末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种类、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可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相关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 | 承诺时限 | /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5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