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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063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的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记录人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实施对象医疗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90日承诺时限90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1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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