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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061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种类、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可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实施对象医疗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90日承诺时限90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1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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