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gj-2021-00029 | 发布机构: |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一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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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权限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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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国有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用途的审核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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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申请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借用单位和被借用非国有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借用、交换单位和被借用、交换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借用、交换的文物目录(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等)及照片; (五)借用、交换协议书; (六)借用单位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的说明材料; (七)交换文物双方单位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的说明材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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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令第3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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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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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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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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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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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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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条:申请审定批准健身气功功法,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报者的身份证明; (三)所编创功法的科研课题报告; (四)功理、功法的文字和声像材料; (五)反映健身效果的科研数据; (六)有关学科专家评定推荐书; (七)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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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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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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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成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核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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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 ( 站 ) 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提交材料:1、申请报告; 2、申请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5、申请单位接收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承诺书。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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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核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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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权限内设立旅行社的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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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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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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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经营规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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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经营安全规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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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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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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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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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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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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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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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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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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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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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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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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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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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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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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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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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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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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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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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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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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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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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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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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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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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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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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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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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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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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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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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违反规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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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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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未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巡查情况未记入营业日志、未制止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制止无效未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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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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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未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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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营业性演出违法处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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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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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等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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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营业性演出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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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营业性演出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90个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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