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2021-00443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除兵团下放师市行政职权以外法律授予阿拉尔市级行政权力 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无照经营相关场所、资料的查封、扣押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2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3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5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6 | 行政强制 | 权限内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扣押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7 | 行政强制 | 扣押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查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等有关场所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8 | 行政强制 | 对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9 | 行政奖励 | 对查证属实的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医疗器械有关举报,给予奖励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执法监管二科 |
10 | 其他职权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 登记注册科(信用监督管理科) |
11 | 行政许可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登记注册科(信用监督管理科) |
12 | 其他职权 | 药品不良事件的调查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3 | 其他职权 |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4 | 其他职权 | 对专利纠纷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15 | 其他职权 |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 |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16 | 行政检查 |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17 | 行政检查 | 对乳制品质量的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8 | 行政检查 | 药品广告监测检查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19 | 行政检查 | 对报经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0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1 | 行政检查 | 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2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3 | 行政检查 | 收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报告后组织调查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4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5 | 行政检查 | 对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6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7 | 行政检查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8 | 行政检查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29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0 | 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产品抽验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1 | 行政检查 | 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2 | 行政检查 | 对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33 | 行政检查 | 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
34 | 行政检查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35 | 行政检查 | 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监管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36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中商品及服务应当表示内容未准确、清楚、明白表示的或者应当明示的内容未显著、清晰表示的以及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所附带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明示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五十九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37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内容与取得的行政许可内容不相符合及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及未明确表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38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或者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或者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39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40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内容有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41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42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43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4 | 行政处罚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5 | 行政处罚 | 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4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服务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违法规定的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及作出违反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5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5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抽检的备份样品的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5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5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54 | 行政处罚 | 对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55 | 行政处罚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56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存在违规竞争行为或者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处罚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第十五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57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零售场所向非法经营者采购塑料购物袋等行为的处罚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十六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58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59 | 行政处罚 | 对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收购糖料的处罚 |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60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61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62 | 行政处罚 |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63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四款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6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65 | 行政处罚 | 对向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销售管制器具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兜售管制器具的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66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6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6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69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其它有关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六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70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向消费者提供搜索结果,违法搭售商品和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七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71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72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73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74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7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7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77 | 行政处罚 | 对情节严重的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7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80 | 行政处罚 | 权限内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81 | 行政处罚 | 权限内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的处罚 |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82 | 行政处罚 | 权限内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单位和个人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处罚 |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83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8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8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86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拒绝退货,未办理退货手续,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8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8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89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的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的处罚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的处罚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9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93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94 | 行政处罚 |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95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96 | 行政处罚 |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97 | 行政处罚 | 承担药物临床实验的机构,擅自进行临床实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98 | 行政处罚 |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99 | 行政处罚 | 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00 | 行政处罚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行政处罚 |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02 | 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年度种植计划种植,未报告种植情况,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年度生产计划生产,未报告生产情况,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05 | 行政处罚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08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10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12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13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的处罚 |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14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15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和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和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管理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药品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19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20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21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22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十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23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未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24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25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2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等机构未按规定设置药房,购进药品,执行记录制度,贮存药品,不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2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2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29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上市药品安全隐患危害后果的处罚 | 【行政法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30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3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32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骗取骗取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备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34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3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37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3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4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4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4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4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4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5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八条、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54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的;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评估报告的;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5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不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5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5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6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6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6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6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65 | 行政处罚 | 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66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67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办理许可变更登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68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69 | 行政处罚 | 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核查擅自恢复生产的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70 | 行政处罚 |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71 | 行政处罚 | 对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处罚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72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7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7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75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的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76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7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的;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78 | 行政处罚 | 对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8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83 | 行政处罚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84 | 行政处罚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8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86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87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8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89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90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三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9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等,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9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93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94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95 | 行政处罚 | 对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96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9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9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和未公开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199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00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01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02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0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的处罚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04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05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06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07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不、第三十二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08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09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10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11 | 行政处罚 |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1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1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产品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二十五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1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15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16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1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1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第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19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20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2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二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2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23 | 行政处罚 | 对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24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十五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2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26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十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27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28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第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29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30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3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32 | 行政处罚 | 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33 | 行政处罚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34 | 行政处罚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35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36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37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3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39 | 行政处罚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4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41 | 行政处罚 | 对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42 | 行政处罚 | 对瞒报、漏报、虚假报告,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处罚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4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4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45 | 行政处罚 |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46 | 行政处罚 | 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处罚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47 | 行政处罚 | 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48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的;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处罚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49 | 行政处罚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50 | 行政处罚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处罚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51 | 行政处罚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52 | 行政处罚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的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53 | 行政处罚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54 | 行政处罚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生产许可规定的处罚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56 | 行政处罚 |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57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买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的行为的处罚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58 | 行政处罚 |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59 | 行政处罚 |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60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61 | 行政处罚 |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62 | 行政处罚 |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和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63 | 行政处罚 |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的处罚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6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处罚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65 | 行政处罚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66 | 行政处罚 |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67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68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69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70 | 行政处罚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71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72 | 行政处罚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73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74 | 行政处罚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75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76 | 行政处罚 | 电梯制造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未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77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78 | 行政处罚 |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79 | 行政处罚 | 违反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制度规定;无法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行为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80 | 行政处罚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81 | 行政处罚 | 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的行为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82 | 行政处罚 | 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83 | 行政处罚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84 | 行政处罚 | 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没有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保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285 | 行政处罚 | 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
28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处罚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287 | 行政处罚 |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288 | 行政处罚 | 在用水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28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29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291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292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293 | 行政处罚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294 | 行政处罚 |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295 | 行政处罚 | 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296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的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29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给予暂停相关营业的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298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加工企业销售皮棉时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处罚 |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299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收购企业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和技术规范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300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301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30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303 | 行政处罚 | 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304 | 行政处罚 | 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305 | 行政处罚 | 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在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306 | 行政处罚 |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30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308 | 行政处罚 |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309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10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进行伪造、虚假标注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11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等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七条 、第二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12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13 | 行政处罚 | 对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14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等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 第三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15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未按规定使用规范中文等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第三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16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17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九条 、第二十五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18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未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未按规定增加使用说明或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等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1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标注化妆品净含量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20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21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
322 | 行政处罚 |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逾期不改的处罚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
32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买卖、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对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
324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负责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325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未按照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控、治理和报告或未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五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326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违反规定而造成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327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不亮照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328 | 行政处罚 | 对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计量标准,未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即使用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32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二十八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330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经营者或提供服务者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和服务项目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计量器具或集贸市场、商场未按规定设置无偿使用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33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而未使用的行政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二十五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332 | 行政处罚 | 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33 | 行政处罚 | 对计量检定机构、计量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证明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34 | 行政处罚 | 权限内对生产、加工盐产品的企业不具备质量保证条件,未按照质量标准组织生产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3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及虚假证明文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37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38 | 行政处罚 | 对餐厨废弃物未采取隔离、密闭、回收等措施,未亮证经营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39 | 行政处罚 | 对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40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41 | 行政处罚 | 食品小作坊违反包装要求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42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4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44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45 | 行政处罚 |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46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47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等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4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产品等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49 | 行政处罚 | 权限内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儿童玩具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产品等的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350 | 行政处罚 | 生产者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的儿童玩具的行政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35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乳制品等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5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353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或者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35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55 | 行政处罚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56 | 行政处罚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57 | 行政处罚 | 对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
358 | 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
359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
360 | 行政处罚 | 对未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
361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
36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
36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64 | 行政处罚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65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66 | 行政处罚 | 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67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368 | 行政奖励 | 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违法行为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给予的奖励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369 | 行政奖励 |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违法行为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给予的奖励。 | 《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370 | 行政奖励 |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 | 执法监管一科 |
371 | 行政奖励 | 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给予奖励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
37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73 | 行政处罚 |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行政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九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7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75 | 行政处罚 | 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7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77 | 行政处罚 | 对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7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8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8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8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83 | 行政处罚 |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8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的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8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8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87 | 行政处罚 |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8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8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90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9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92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93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94 | 行政处罚 | 对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处罚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95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96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处罚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97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9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399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00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01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02 | 行政处罚 |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03 | 行政处罚 | 对因违反条例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04 | 行政处罚 | 对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违规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五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六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0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07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0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0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1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11 | 行政检查 | 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412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413 | 行政处罚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14 | 行政处罚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1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1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1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1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20 | 行政处罚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21 | 行政处罚 |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22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23 | 行政处罚 | 对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2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2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26 | 行政处罚 |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2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广告的的处罚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28 | 行政检查 | 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29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30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31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3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3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34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35 | 行政处罚 |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36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37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38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违反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39 | 行政处罚 |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40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41 | 行政处罚 | 对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42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4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4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45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
446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处罚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
447 | 行政处罚 | 对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处罚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
4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处罚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
449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处罚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
450 | 行政处罚 | 对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
451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
45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的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5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的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55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5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457 | 行政处罚 | 对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