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2021-00407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价格举报的调查处理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价格举报的调查处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受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4620225 | 投诉电话 | 0997-461183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