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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407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价格举报的调查处理

权力事项名称

对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价格举报的调查处理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管辖,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规定执行。第十条: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优先进行处理。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受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2.处置阶段: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3.移送阶段: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20225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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