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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341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以及原材料库房存放地的现场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以及原材料库房存放地的现场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以及原材料库房存放地进行现场检查,抽取样品。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3.移送阶段:不属于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20211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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