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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009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1-2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权力事项名称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投诉举报奖励主体、奖励范围、奖励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奖励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2.审核责任:食品药品稽查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奖励金额,填写奖励审批表。

3.决定责任:作出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4.核对责任:综合科根据奖励审批表发放奖金(需上级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审批的,按规定上报)。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监督执法二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20日

咨询电话

0997-4612315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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