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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008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1-2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权力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设备实施清单;(五)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各功能区布局、设备布局、卫生防护设施等平面图;(六)食品安全承诺书;(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除前款规定外,食品小作坊还应当提供检验报告书。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申请营业执照的同时进行登记,无需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责任事项

检查阶段: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应有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政执人员参与;按规定当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文件,说明检查内容;监督检查中,要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举报,对涉嫌市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进行询问制作笔录、需要抽样按规定抽样;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处置决定阶段:进行检查登记;将检查结果进行报告;需要立案处理的立案并将检查材料移交,不需要立案的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3.督促整改阶段: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整改通知;定期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登记注册科(信用监督管理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0日

咨询电话

0997-6377023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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