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2021-00008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权力事项名称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设备实施清单;(五)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各功能区布局、设备布局、卫生防护设施等平面图;(六)食品安全承诺书;(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除前款规定外,食品小作坊还应当提供检验报告书。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申请营业执照的同时进行登记,无需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 ||
责任事项 | 检查阶段: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应有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政执人员参与;按规定当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文件,说明检查内容;监督检查中,要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举报,对涉嫌市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进行询问制作笔录、需要抽样按规定抽样;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登记注册科(信用监督管理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7023 | 投诉电话 | 0997-461183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