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2020-00021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企业注册登记
权力事项名称 |
企业注册登记(师市辖区公司、非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师(市)辖区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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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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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公司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等,并加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决定责任:对当场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以及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核准责任: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5、告知责任: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将决定10日送达申请人。 7、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登记注册科(信用监督管理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公司、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开业、变更为10日);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为20日);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为15日);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变更为30日); 企业注销登记、股权出质、补照为当日。 | 承诺时限 | 公司、分公司(开业、变更为2日);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为2日);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为2日);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变更为2日);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为当场办结);企业注销登记、股权出质、补照为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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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97-6372022 | 投诉电话 | 0997-461183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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