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24-2024-00013 | 发布机构: | 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县域商业建设体系 | |
关键词: |
第一师阿拉尔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第一师阿拉尔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第一师阿拉尔市组织申报兵团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综合试点示范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阿拉尔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经师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核推荐,兵团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评审,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批准,以阿拉尔市辖区范围内团镇所在地企业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通过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阿拉尔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由师市商务局牵头,师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师市商务局统筹管理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申报
第五条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按照兵团商务局要求,将县域商业重点项目录入兵团商务局要求的县域商业信息应用平台(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针对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企业,如在当年度发生重大违法或因企业自身原因产生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协调主管部门将企业从项目储备库中剔除。
第七条 对已入库的项目需进行变更的,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报备,申请进行调换。
第八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在不变更原有建设目标与成效的情况下,需进行微调的项目经师商务局批准后向兵团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需进行调整的需先请示兵团主管部门,经兵团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
第三章 项目资金补助
第十条 补助资金扶持方向
(一)不得用于支付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等,都不允许列支中央财政资金。
(二)不得用于土建、租金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关于土建,乡镇集贸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的地面硬化、顶棚、排水等为改善交易环境所需的必要建设改造是在允许范围内的。
(三)不得用于已申领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邮政、供销合作等单位以及商务部农产品供应链补助资金的项目。
(四)不支持将资金直接投入到村级商业网点,但是可以支持县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完善县、乡、村三级商业网络,将改造提升村级商业网点作为其中一环是在允许范围内的。
第十一条 实际补助金额由师市商务局、师市财政局、师市农业农村局及第三方审计根据项目完成新增有效投资额确定补助金额。根据企业提交的财务资料,按照项目建设进度预拨补助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最终确定的年度内新增有效投资额清算,拨付剩余资金,以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第四章 公开公示
第十二条 在师市商务局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阿拉尔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办企业向师市商务局提请验收,由师商务局组织师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阿拉尔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成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流程、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问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六章 项目后续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务局制定项目协调机制文件,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第十六条 采取现场查看、材料审核等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对项目开展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问题突出等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在建设完成后需进行长期运营,至少运营5年及以上,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和价值。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县域商业工作领导小组”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域商业工作领导小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师市人民政府及兵团商务局;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师市政府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财政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兵团商务局、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动失效。本办法由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共同解释。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务局代章)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