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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4-2020-00025 发布机构: 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0-06-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及变更初审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及变更初审
权力类别其他权力
实施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责任事项1、公示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2、受理责任: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责任: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实施主体师市商务局承办机构贸易综合科
实施对象企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20日
咨询电话6359052投诉电话12312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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