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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2-2020-00073 发布机构: 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0-05-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五十五)

权力事项名称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8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1412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指导和检查。

责任事项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组成员一般由监管部门的领导和人员、相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2.监督检查组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项目、内容和要求等。  3. 监督检查组应在被监督检查单位或施工工地主持召开工作会议,介绍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介绍。  4. 监督检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资料,针对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对重点场所、关键部位实施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5. 监督检查组应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并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6. 监督检查组应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经监督检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督检查组织单位。  7. 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尽快完成整改并及时向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质量安全科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建设与管理科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15

咨询电话

0997-6378106

投诉电话

0997-637810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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