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22-2020-00071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的记录及监督管理
(五十三)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的记录及监督管理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2.《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判断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等。主要包括:(一)责任追究: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建议解除合同;(二)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含降低资质等级);(三)司法判决;(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信用信息公示、公开和推送及时准确。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并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核查、抽查和检查可采取赴现场调查、审核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利用监管平台统计分析等多种方式开展。对应认定而未认定或不认真认定、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 ||
责任事项 | 立项阶段:通过举报、稽察检查或者下级水利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阶段:水行政部门对稽查检查及举报投诉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水行政部门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决定公布阶段: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4.解释备案阶段:对开展的安全检查资料进行备案,需要时对检查情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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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承办机构 | 质量安全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建设与管理科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6378106 | 投诉电话 | 0997-6378104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