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22-2020-00052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处罚
(三十四)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根据工作职责对日常监督、遥感监管等发现的、群众举报的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于水土保持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3.审查阶段: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如主要证据不足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制作笔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承办机构 | 水土保持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7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8121 | 投诉电话 | 0997-637810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