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fj-2020-00038 | 发布机构: | 师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给付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给付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实施依据 |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九)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十)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一)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件; (十二)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 (十三)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四)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援助的其它事项。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律公科 |
实施对象 | 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0997-4677149 | 投诉电话 | 0997-4675717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