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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yj-2020-00132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5-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行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作调查笔录 ,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处罚决定事实、证据、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证据、理由、依据,履行处罚的期限、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农业农村局承办机构农业管理科
实施对象 单位和个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90日承诺时限90日
咨询电话0997-6350463投诉电话0997-467332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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