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yj-2020-00132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行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作调查笔录 ,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处罚决定事实、证据、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证据、理由、依据,履行处罚的期限、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农业管理科 |
实施对象 | 单位和个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463 | 投诉电话 | 0997-467332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