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yj-2020-00057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代履行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代履行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
责任事项 | 1、下发催告通知书; 2、对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下发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3、执行: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其他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
实施对象 | 乳用、种用动物养殖者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463 | 投诉电话 | 0997-467332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