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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8-2024-00015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1-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婚姻登记业务办事指南

一、结婚登记

(一)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三)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2)当事人提交3张2寸红底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交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本人页婚姻状况为“离婚”;
(4)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交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本人页婚姻状况为“丧偶”;
(5)现役军人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军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部队政治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二、离婚登记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受理→30天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三)办理离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本人页婚姻状况为“已婚”;
(2)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持有共同拟订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红底或蓝底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现役军人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军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部队政治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需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登记证丢失的当事人提交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4)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红底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红底或蓝底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现役军人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军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部队政治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四、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登记证;
(3)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4)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婚姻登记员的职责:
(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督;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3)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4)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是否收费: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咨询电话: 0997-6377109、6377112
监督电话: 0997-6377107

备注:因《民法典》实施,2020年5月21日在本网站公布的《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婚姻登记管理)(结婚登记)》《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婚姻登记管理)(离婚登记)》《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婚姻登记管理)(补领结婚证)》中实施依据均有变动,以后续更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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