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8-2024-00003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公民婚育办事指南
一、场景描述
围绕公民婚育,通过构建婚育一件事服务,将涉及的卫健、公安、民政等职能部门办理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户口迁移及生育登记办理等多个婚育相关“单事项”集成为公民婚育“一件事”,“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提升群众办事的便捷度、体验度和满意度。
二、办事材料清单
编号 | 材料名称 |
1 | 结婚双方当事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 |
2 | 落户申请报告 |
3 | 结婚双方当事人户口簿原件(含首页本人页) |
4 | 双方结婚证 |
5 | 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裁判文书原件,户口本人页婚姻状况为“离婚”(离婚再婚的) |
6 | 原配偶户口注销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结婚证明原件,户口本人页婚姻状况为“丧偶”(丧偶再婚的) |
7 | 怀孕的B超单 |
三、涉及事项
编号 | 涉及事项 | 责任单位 |
1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民政局 |
2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 公安局 |
3 | 户口迁移 | 公安局 |
4 | 生育登记 | 卫健委 |
四、业务办理流程
1.内地居民婚姻登记(1)提供双方户口簿(含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原件;离婚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裁判文书原件,户口簿本人页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再婚的,还需提供原配偶户口注销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结婚证明原件,户口簿本人页婚姻状况为“丧偶”、双方近期两寸红底合照3张;(2)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结婚登记条件:根据《民法典》,双方自愿结婚;少数民族与汉族适婚年龄一样,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3)满足条件的结婚双方阅读《结婚登记告知书》并签字按指纹;(4)结婚双方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字按指纹;(5)审查合格后颁发结婚证。
2.由户籍地派出所的户籍窗口人员根据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出具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3.户籍地派出所根据户口登记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发放新的户口簿。
4.卫健委根据核发的户口薄信息,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此项服务已下放至团场、街道和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