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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8-2020-00044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对擅自兴建公墓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擅自兴建公墓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发现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2.告知责任:书面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3.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内容、依据、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处罚机关,当事人依法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期限,加盖机关公章。
4.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对当事人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7日(送达时限)

承诺时限

3日(送达时限)

咨询电话

6350549

投诉电话

635905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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